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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案说法·法官在线】莫因商业诋毁踏入侵权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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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9-11-14 15:35:06 打印 字号: | |

温暖公司自2014年研发“温暖”牌踢脚线取暖器以来,销售情况一直不错,市场占有率很高。去年“双11”前夕,一篇《我千辛万苦找来这五台网红踢脚线取暖器,测下来结果出乎意料》的文章在当地的网站上发布,该篇文章借“第三方”“真实”评测之名,通过对温暖、炽热等5个不同品牌的踢脚线取暖器采用存在差异的检测手段获得的测评数据,刻意贬低“温暖”牌产品以及其他同类产品的性能,抬高“炽热”产品的性能。

 

  温暖公司发现后,立即向该网站实名举报要求删除该文章。网站收到举报后将文章改名成《专业测评!五台网红踢脚线取暖器,这台超级好用》继续发布,原不实内容仍然全部保留。在“双11”购物高峰期间,该网站还将该文章置顶于网站首页,获得了超过2万的阅读量。为此,温暖公司又向网站发送律师函要求立即删除相关文章并提供作者的身份信息,但网站并无任何处理与反馈。于是,温暖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网站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开支3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网站前后发布的两篇文章除题目不同外,内容相同。文章通过一系列比对测试,最终得出“炽热”取暖器温控更好、更适合小孩和宠物使用的结论,并在文末附上了炽热取暖器的购买链接。文章开头部分用红色字体标明“绝对真实!”及“我只是作为一个消费者给大家提供参考!”将消费者的注意力吸引过来,营造文章内容真实可信的心理基础。但在比对过程中,文章载明的测评时间和地点跟真实的测评时间和地点并不相符。测评人员并非专业人士,测试仪器摆放位置不同,测评方式缺乏客观统一标准,比对结果缺乏事实依据和科学依据。从文章获得的支持率、阅读量和评论区的相关评论可看出,该片面比对已足以影响相关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对相关消费者具有误导性,构成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终,法院判决该网站需在网站上刊登赔礼道歉的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10日,消除不良影响,并赔偿温暖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60000元。

 

  【法官点评】商业竞争不可损害对手商誉

 

  虽然社会主体都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自由并非没有边界,对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企业来讲更是如此。我国法律并不禁止对比广告宣传,但对比广告提供的商品信息应当是全面、客观、充分的。作为同行业竞争主体,在对其他企业的同类商品进行评价时,更应秉持中立、客观态度。该案中,温暖公司与炽热公司均销售踢脚线取暖器,经营范围存在重合,属同行业竞争者。且两家公司同处苏南地区,地理位置近,服务的消费群体多有重合,被告网站发布的文章通过虚假宣传、片面比对的行为,贬低了温暖牌取暖器的声誉,在烫手测试中还使用了“比较烫手,猪蹄子必须快速挪开,不然会被烫死”的表述,带有较强的负面评价效果和误导性效果,超出了正常商业宣传所允许的范畴,会使相关公众对温暖牌取暖器产生负面印象,损害了温暖公司的商品声誉和商业信誉,亦构成商业诋毁,突破了客观中立之界限。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商业诋毁不仅对其他经营者商誉造成损害,误导了消费者,同时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的发展。该案亦提示企业主体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发布消息时,务必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不能以偏概全、以非法手段进行商业诋毁,切莫因商业诋毁踏入侵权的雷区。(文中取暖器品牌为化名)(郁明明、卢凤)


(主审法官:王芳,江阴市法院知识产权庭)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