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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2执异119号——王国元、严伟豪、四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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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2-07 13:59:49 打印 字号: | |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苏02执异119号

 

王国元、严伟豪、四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

关于吴珍芳与无锡市四唯健康咨询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根据吴珍芳的申请,依法裁定追加王国元、严伟豪为本案被执行人。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苏02执异119号执行裁定书,主文内容为:一、追加王国元、严伟豪为本案被执行人;二、王国元、严伟豪应当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98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四唯公司的义务,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请及时履行义务,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

 

 

年二月七日


 
责任编辑:刘晓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