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苏02执40号
中国通鉴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弘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曹鸿如:
本院受理庄永胜申请执行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因前往你(单位)住所地(注册地)调查未找到相关人员,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海弘年汽车实业有限公司、曹鸿如限制消费令以及(2021)苏02民初4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民终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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