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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疑难复杂案件精细化审判的工作规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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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12-08 16:38:41 打印 字号: | |

为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实现本院民商事疑难复杂案件(以下简称繁案)与普通案件“繁简分流、快慢分道”的改革目标,进一步提升审判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本院繁案审理实际,制定本繁案精审工作规则。

第一条 【繁案范围】以下案件适用繁案精审工作规则:

1.一审案件;

2.案情复杂、事实或适用法律争议较大的二审案件;

3.社会影响较大的二审案件;

4.新类型、法律适用上有指导意义的二审案件。

第二条 【繁案识别】对属于繁案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收案后5个工作日内向庭长报备。

第三条 【庭前阅卷】承办法官应加强庭前阅卷工作,按照规定制作阅卷笔录。阅卷笔录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一审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财产保全在审查申请费的交纳、担保材料是否齐全后,作出保全裁定并在2日内移送执行局实施;

3.是否需要追加当事人;

4.是否需要证据保全;

5.是否需要公告送达;

6.是否需要鉴定评估;

7.可能的争议焦点;

8.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 【阅卷时间】繁案一般应于收案后10日内形成阅卷笔录。

在开庭前可以对阅卷笔录进行补充、完善。

第六条 【庭前会议内容】繁案一般应于开庭前召集庭前会议,达到“四清楚”:

1.清楚诉讼请求,通过提示性询问、主动追问等,明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含义,弄清模糊含义,剔除矛盾之处,更正明显错误或非理性的诉讼请求;

2.清楚请求权基础,根据诉讼类型,寻找可能需要的法律条文,明确具体的请求权;

3.清楚提出抗辩权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4.清楚有争议的事实、无争议的事实及需要鉴定评估的专门性事项。

第七条 【庭前会议小结】庭前会议结束前,承办法官可以进行小结固定庭前会议结果。小结一般要做到“三整理”:

1.事实整理:区分出有争议的事实后,进一步区分证据证明力争议和举证责任分配争议;

2.程序整理:包括本规则第三条所涉程序事项,以及反诉、鉴定等问题,同时指定举证或变更诉请的期限;

3.法律整理: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法律争议。

第八条 【庭前会议时间】一审案件的庭前会议一般应于阅卷笔录制作完成后30日内召开,二审案件一般应于15日内召开。

第九条 【庭前合议】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提请合议庭合议,重点围绕“四清楚”“三整理”进行,对有争议的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审理思路。

对于合议庭不能形成有效决定和审理思路的案件,可以提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条 【庭审提纲】根据庭前合议意见或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意见,决定开庭审理的,承办法官一般应制作庭审提纲,明确事实、程序、法律争点、庭审思路等内容。

第十一条 【开庭时间】一审案件原则上应于立案后90日内开庭审理;二审案件原则上应于立案后45日内开庭审理。

庭前会议、庭前合议与开庭时间为同一日的,可不适用本规则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

第十二条 【庭后合议】承办法官一般应于开庭后7个工作日内提请合议庭合议。合议庭成员应当围绕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裁判结果以及诉讼程序等问题发表意见,并形成合议笔录。

第十三条 【发改沟通】拟发回、改判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规定与一审法院进行沟通,并作书面记录,同时提交庭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十四条 【类案检索】繁案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类案检索。

第十五条 【强化说理】繁案的裁判文书,应当围绕裁判内容和尺度强化释法说理,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论明文理。

第十六条 【文书制作】承办法官应当根据合议庭讨论意见撰写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成员核稿、签发,再由书记员校对后印制。

第十七条 【开庭限制】开庭次数原则上不超过一次。

第十八条 【当庭宣判】通过繁案精审,加强庭审实质化,提高当庭宣判率,全年一审繁案当庭宣判率不低于15%。

第十九条 【案例培育】承办法官应当强化精品案例意识,涉及新类型、社会热点、法律适用难点的案件,开庭前可与研究室沟通,做好案例培育工作。

第二十条 【加强管理】分管院领导、庭长在带头办案的同时,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年终评比的形式,对阅卷、庭前会议、合议庭评议以及开庭情况等进行评查,加强审判监督管理,确保繁案精审工作目标落到实处。

第二十一条 【适用时间、范围】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为提高试行效果,本规则在民一庭、金融庭和环保庭施行。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