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一 “借壳”侵权,也要担责
案件二 贴标再售?侵权!
案件三 打击商标犯罪,实行最严格保护
案件四 国企民企平等保护,实质化解系列纠纷
案件五 破除股东注资迷雾,焕发企业生机活力
案件六 企业外派深造,违约应赔费用
案件七 多向联动深度融合,助力企业困境重生
案件八 通力协调保障民生,主观能动实现多赢
案件九 灵活保全促审执,善意司法看得见
案件十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促进国际司法交流合作
案例一
“借壳”侵权 也要担责
小天鹅公司诉丽丽公司、许某、张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
【基本案情】
胡某于2012年3月27日以“美丽天鹅”作为字号设立美丽天鹅公司,后更名为丽丽公司,其股东原为胡某、张某,后变更为许某、张某。丽丽公司与胡某陈述丽丽公司只负责销售,生产是委托美乐公司等代为加工。2018年,丽丽公司因经营小天鹅洗衣机产品被诉至法院,最终以丽丽公司、美乐公司停止侵权、变更名称及赔偿损失而调解结案。前案后,丽丽公司、美乐公司生产的涉案洗衣机产品外包装仍标注“中国·无锡”、“全心全意、精致生活”、400电话以及飞翔状态的天鹅图形商标。
无锡中院认为,“小天鹅”字号在洗衣机行业中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小天鹅”三字与小天鹅公司建立了稳定的关联联系,产生了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丽丽公司登记地址并不具备生产条件,其通过使用“天鹅”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并在涉案洗衣机产品包装突出使用“中国·无锡”等文字及天鹅形状商标的使用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美乐公司作为洗衣机的生产企业,构成共同侵权。
许某、张某、胡某三人通过操纵所设企业不规范使用商标,攀附小天鹅公司商誉的目的明显。三人以侵权为业,将丽丽公司作为其实施侵权的工具和载体,亦符合共同侵权行为构成要件,应当与实施侵权行为的丽丽公司承担共同侵权责任,遂判决丽丽公司、美乐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共同赔偿小天鹅公司经济损失80万元,许某、张某、胡某对丽丽公司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各方均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随着司法机关对于涉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侵权人开始采取措施规避责任。一些侵权人将与权利人字号或商标相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而且所设立的通常为不具备实际生产经营能力的空壳企业。侵权人主要采取对外授权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委托生产的方式获取利益,而自然人股东则通过注册与企业字号相同的商标并以许可使用的方式占有侵权企业利润。该做法一方面利用企业名称攀附他人字号或商标知名度的方式,逃避不正当竞争责任,另一方面则利用公司有限责任制的特点构筑隔离墙,转移侵权获利,逃避实际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本案的审理避免侵权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企图得逞,严厉打击了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为此类型案件的处理确立了审查标准。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二
贴标再售?侵权!
维秘公司与陈某侵害商标权纠纷
【基本案情】
维秘公司系“VICTORIA'S SECRET”商标的权利人,陈某从他人处购入未贴标内衣、“VICTORIA'S SECRET”吊牌,进行加工后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内进行销售。后法院认定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经营数额总计17万余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维秘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进行惩罚性赔偿,要求赔偿50万元。陈某辩称其已受过刑事处罚,不应再适用惩罚性赔偿,其没有主观恶意。
无锡中院认为,陈某具有故意:1.“VICTORIA'S SECRET”具有较高知名度,陈某作为业内人士理应知晓;2.陈某实施的是假冒注册商标行为;3. 陈某通过购买无标睡衣、围巾产品及假冒标贴进行贴牌加工行为,侵权恶意明显;4. 陈某开设多家淘宝店铺均销售“VICTORIA'S SECRET”品牌睡衣等商品。本案中侵权情节严重:1.陈某系个体经营网店,其利用多个淘宝店铺销售假冒“VICTORIA'S SECRET”的商品,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2.陈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7万元,远超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追诉标准且已被刑事处罚;3.陈某制假成本极低,牟取暴利;4.利用多个淘宝账户售假,严重降低品牌市场声誉。综上,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赔偿20.6万元。江苏高院二审维持。
【典型意义】
涉案注册商标“VICTORIAS SECRET”系美国知名商标,在中国境内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陈某从网络上专门购买廉价的无牌产品,自行缝制上被控侵权标识,并开设多家网店同时进行销售,其通过生产销售假冒商品获取非法收益的目的明显,属于故意侵权、以侵权为业。本案准确认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规定的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综合考虑被侵害知识产权客体类型、权利状态和相关产品知名度、被告与原告或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尤其是涉案假冒行为,认定构成“故意”这一要件,同时综合考虑侵权手段、次数,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地域范围、规模、后果,侵权人在诉讼中的行为等因素,认定被控侵权行为会对权利人高档内衣品牌商品声誉、商业信誉造成损害,也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其通过网络销售影响较广,销售数额已达刑事入罪标准,可以认定被诉侵权行为属于以侵权为业,构成“情节严重”这一要件。在陈某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再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民事处理,对于现在网络普遍的贴牌方式制假售假行为有一定的教育警示作用。本案的审理也体现了中国法院严格依法平等保护外国当事人的知识产权,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保护国际品牌,尊重国际营商惯例。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三
打击商标犯罪 实行最严格保护
被告人王某、吴某、王某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王某坤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系列案件
【基本案情】
美商可斯可批发公司系“KIRKLAND/柯克兰”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箭牌糖类有限公司系“MALTESERS/麦提莎”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星巴克公司系“STARBUCK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罗伊斯糖果有限公司系“ROYCE”“NAMA CHOCOLATE”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被告人王某伙同吴某经事先共谋,组织工人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低价批量购入的坚果等原材料,灌装至标有“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外包装盒中。尔后,上述人员通过物流代发的方式,将上述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王某坤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817万余元。
2020年10月至2021年11月间,王某坤明知从王某等人处购入的混合坚果、腰果、麦丽素等食品系假冒“KIRKLAND/柯克兰”“MALTESERS/麦提莎”“STARBUCKS”“ROYCE”“NAMA CHOCOLAT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通过淘宝网店、拼多多店铺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79万余元。
法院判决:王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吴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万元;王某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六百万元;王某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典型意义】
本系列案件的从严判处体现江苏法院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尊重企业品牌塑造的努力以及平等保护国内外权利人的决心,同时在保护手段上更加注重惩罚的导向作用。商标是现代社会商业价值的集大成者,往往代表着商品相应质量和口碑,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是纳入我国刑法的典型犯罪行为,给权利人造成巨大损失,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犯罪行为进行打击是对权利人最有力的保护,本系列案件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为境外投资企业继续加大在华投资注入强心剂。另外,该案判决也体现人民法院不断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刑事打击力度,对食品等涉民生领域犯罪慎用缓刑,有效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为民众在食品等重点领域的消费提供有力保障。人民法院将继续加强知识产权侵权源头治理、溯源打击,及时有效阻遏侵权行为;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构建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氛围。
报送法院: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案例四
国企民企平等保护 实质化解系列纠纷
源天公司与文旅集团等合伙协议、确认除名决议无效等纠纷
【基本案情】
源天公司是一家具有基金牌照专门从事基金投资的民营企业。为开发里运河文化长廊-中国漕运城、板闸遗址公园项目,2017年11月,源天公司与文旅集团等国有企业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各方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文旅基金,源天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和执行事务合伙人,文旅集团等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拟募集规模为30.1亿元,设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6.1亿元。同月,源天公司与市政集团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设立合伙企业昌硕基金,源天公司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市政集团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合伙企业的拟募集规模为35.1亿元,设立时认缴出资总额为3.6亿元,市政集团未履行认缴出资义务。2018年8月14日,文旅集团、文旅基金、昌硕基金等单位共同设立漕运城公司,拟运营漕运城、板闸遗址公园PPP项目。2020年5月12日,该项目被终止运营。源天公司作为文旅基金、昌硕基金管理人认为文旅集团、市政集团违约中止项目,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起诉市政集团要求履行出资义务。市政集团则提出解散昌硕基金,将源天公司从合伙企业除名等诉讼。文旅集团也提起了解散文旅基金等诉讼,并于2021年2月1日,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形成决议,将源天公司除名。源天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确认除名的决议无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源天公司的诉讼请求。源天公司向无锡中院提起上诉。
无锡中院审理时发现,本案系两个基金公司对外投资失败引起的系列案件中的1件,如果不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纠纷会越来越多。因此,无锡中院并未简单审查除名决议的效力,而是召集双方以及案外人昌硕基金一起了解全部纠纷情况。经判断两基金的对外投资项目,已无盈利可能,继续存续只会给投资人造成更多损失,解散基金公司是最优选项。在深入分析释明后,源天公司同意解散基金并调解。调解中,基于源天公司并无过错,而两基金若继续存续,源天公司可以每年收取固定的基金管理费,法院侧重考虑优先保护源天公司合法权益,在源天公司收回前期所有投入的基础上,再由文旅集团、市政集团给予预期收益的适当补偿。在召集双方进行了10余次调解后,最终于2022年5月28日促成当事人及案外人达成了长达12页的一揽子调解方案。调解方案内容为,解散文旅基金、昌硕基金,由文旅集团、市政集团分别担任两基金的清算人,源天公司作为两基金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利全部移交给清算人文旅集团、市政集团;解散前的基金管理费、合伙费用按实结算;因两基金提前解散,由文旅集团、市政集团各补偿源天公司一笔预期收益款,两基金所有剩余财产分别归文旅集团、市政集团所有和处置;所有涉及两基金的诉讼均撤回起诉、上诉、申诉。协议签字后,各方之间再无纠纷。至此,文旅集团、市政集团与源天公司之间涉及省内外三级法院共计8起诉讼全部了结。
【典型意义】
注重诉讼调解,力求案结事了,是近年来无锡法院商事审判在修复经济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有益实践;坚持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更是贯彻“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司法实践的重中之重。本案中,文旅集团、市政集团等国有企业,在案涉项目终止,已产生亏损的情况下,希望解散合伙企业及时止损。另一方源天公司认为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期限尚未届至,其按约每年可以取得固定管理费及投资收益,不同意解散合伙。因本案的处理结果还直接影响当事人其他纠纷的解决,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无锡中院围绕“平等保护、公正处置”的思路,有针对性地把双方的交易成本、经营风险识别等纳入调解说服的考量因素,历经10余次磋商调解,最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了提前解散合伙企业,由文旅集团、市政集团对源天公司进行补偿,两基金所有剩余财产分别归文旅集团、市政集团所有和处置的调解方案。通过本案的调解,既确保了国有资产减少损失,又维护了民营企业的合法收益,还使得双方之间因案涉基金投资产生的所有纠纷得到了全部化解,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圆满统一。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五
破除股东注资迷雾 焕发企业生机活力
旭航公司诉曾某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基本案情】
鑫莱公司注册资本625万元,股东曾某、何某、时某,出资期限均为2034年6月4日。经生效判决确认鑫莱公司需支付旭航公司货款。
旭航公司提起诉讼认为上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要求各股东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曾某认为其和何某已履行出资义务,向法院提交了其以个人持有的银行卡分50次向鑫莱公司汇款5301717元的汇款回单、银行流水。时某向法院提交了其向鑫莱公司汇款125万元的汇款凭证,其中客户回单“客户摘要”栏记载为“投资款”。
法院认为:曾某提供的凭证,从其汇入款项的金额、次数、前后陈述分析并综合判断,均无法确认上述资金系作为其本人出资汇入公司。曾某、何某明确鑫莱公司财务资料下落不明无法查找,故应由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关于时某汇入鑫莱公司的125万元,该款汇入时间为2020年4月17日,鑫莱公司注册资金由500万元增至625万元的时间亦为2000年4月17日,且汇款凭证客户摘要明确记载为“投资款”,故从该笔款项的形式要件判断,更符合时某股东出资的特征,可以确认时某的出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 。据此,法院对曾某、何某已履行出资义务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并判决该二人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对鑫莱公司对外债务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
在认缴制公司中,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当出现出资义务加速到期,需要股东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情形时,股东有无履行完毕出资义务将对债权公司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现阶段,大部分认缴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出资时不规范,未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程序进行出资并做好相应记载,这就导致债权公司向股东主张权利时存在困难。本案中,对于以货币形式出资的股东注册资本有无投入的认定,首先将该股东有无将货币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出资义务股东,明确了举证主体;同时当股东与公司间存有垫付、报销、交易等多种资金往来时,确认仅凭汇款记录不足以认定出资是否实缴,而应结合公司财务记录、进账凭证、出资证明、年度报告等材料综合认定。本案对于股东投入公司的资金能否认定为注册资本提供了有效的审理思路,同时也从形式和实质两个维度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保障债权企业回笼资金,焕发企业生机活力。
报送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
案例六
尚某与联电无锡厂劳动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尚某担任联电无锡厂供应商质量工程师。2017年双方关于国际派遣进行反复磋商,后在同年7月,尚某发起《员工国际派遣审批表》,载明派遣的目的是学习并培训工程流体系、零件专业知识等。8月尚某签署《“员工国际派遣”相关规定的告知书》,明确其已完全知晓服务期及违约金的确定方法。10月,双方签订《员工国际派遣合同》,约定:根据公司业务需要决定派遣尚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并再次重申服务期从2018年11月1日至2022年10月31日止及违约金的计算。随后尚某到某海外国际大公司接受为期一年的项目培训。培训期间,尚某接受了面授课程,还参加专家会议、讨论质量问题及解决方案、与供应商交流工艺、拜访客户、了解相关生产工艺等。国际派遣结束回国后,尚某在员工培训单上签字,再次明确培训的性质及费用。其后不久,尚某即以个人发展原因提出辞职,双方就违约金问题发生争议。尚某认为其未接受专业技术培训,是被派遣至海外国际公司工作,故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无效。
联电无锡厂申请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在职专业技术培训并不局限于课堂教学,还包括现场教学、实地考察观摩、参加专家研讨会以及与上下游供应商的工艺交流等,这种将专业理论学习与实践操作结合的培训方式,全面提升了专业人才的技能。故应认定尚某接受了公司安排的专业技术培训,合同约定的服务期及违约金条款有效,尚某在服务期内辞职属于违约行为,应支付违约金。
【典型意义】
技术是科技型公司的核心驱动力,企业为保持行业领先优势,通常会选派优秀人才赴国外先进公司接受专业技术培训。劳动者从专业技术培训中获取的劳动力价值提升,是一种内在的、存在变现可能的利益,或表现为工作技能上的竞争优势,或表现为获得晋升的可能机会。用人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属于直接开发、培育劳动力资源,能直接从数量、质量上增加劳动力资源的供给,对劳动力市场发展具有正向作用;当用人单位忌惮于高层次技术人才、管理人才跳槽而减弱资本投入并转向以相对廉价方式挖相关企业墙角时,当司法缺乏对技术创新、人才培养支持时,可能会导致社会经济秩序受到扰乱,最终受到损害的是劳动者整体以及整个社会的利益。本案对何为在职专业技术培训进行了界定,对劳动者服务期离职的行为进行了否定评价,给予用人单位出资培训以司法支持,有利于提升用人单位培养人才的积极性,引导劳动者诚信地履行服务期,推动优化人才在职专业技术培训生态。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七
澄星系企业破产重整、和解案
【基本案情】
澄星集团是江阴千亿级大型企业集团,实际控制的磷化工、石化和房地产板块企业,在相关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特别是磷化工板块,以上市企业澄星股份为龙头。由于澄星集团财务状况恶化以及关联企业之间互相担保等原因,澄星集团和三大板块企业陷入债务危机,生产经营难以维继,澄星股份也因股东违规占用资金等原因自2021年5月6日起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澄星系企业拥有职工10000余名,总负债逾600亿元,涉及金融债务200亿余元。自2021年2月起,江阴法院陆续受理澄星系石化板块4家公司、房地产板块和澄星集团的庭内破产重整。2021年11月,无锡中院受理澄星股份破产重整审查,同意其庭外重组。
在此期间,一方面由江阴法院积极搭建“府院联动”平台,形成法院、政府和专业机构联动体系,协同解决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各项问题;另一方面由江阴法院与无锡中院共商协同推进方案,整体推进上市公司保壳与澄星系重整程序。经过多方努力,澄星系企业整体债务风险得到有效化解,石化板块4家公司联合招募同一重整投资人,重整计划草案获江阴法院裁定批准,各类债权得以获偿。房地产板块重整完成“收债”等步骤,程序事项快速推进。澄星集团完成资产清点和债权梳理工作,其中澄星集团持有的澄星股份通过拍卖由星盛州科技以5.17亿元成功竞得。澄星股份在40家股退市的“应退尽退”政策背景下,实现成功“摘星”,完成上市公司“保壳”。
【典型意义】
澄星系企业重整、和解案是两级法院共同化解的规模最大的破产案件。两级法院通过多向联动,发挥协同优势,石化板块4家公司联合招募重整投资人,实现企业重整价值和债权清偿率的最大化,上市公司迅速消除退市危机,助力困境企业涅槃重生,打造了大型企业集团破产处置市场化运行的示范模板。一是以新机制导航,“府院联动”、“上下协同”助推市场化处置效果。由政府、两级法院及管理人等中介机构组成,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协调处置各项事务,构建起运行良好、效能卓越的联动体系。二是以新路径破冰,“因企施策”打造集约化处置模式。对于具备壳资源和化工资质的板块,在激活高价值引入新投资的基础上,通过联合招募重整投资人“腾笼换鸟”。面对解决上市公司被集团占用资金问题,通过组织庭外重组衔接庭内破产和解程序,发挥市场驱动与司法强制叠加效应,低成本创新解决难题,成功审结全国首例上市公司申请和解案。三是以新理念引擎,“司法护航”延伸全局性处置职能。通过组建金融债委会,保留一个生产经营账户免予查封,指导管理人自行垫资、共益借款等,稳定企业资金“造血”功能;通过制作保壳方案向投行推介择优确定投资人,推动“矿-电-磷”至新能源领域的产业升级。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案例八
慧阳公司执行异议审查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25日法院立案受理资产管理公司诉慧阳公司、大发房产公司、煜阳房产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资产管理公司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慧阳公司等银行存款3.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法院于2022年4月6日作出冻结慧阳公司等银行存款3.2亿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的裁定。查封了被告待开发建设的一块土地、预查封慧阳公司名下195套在建工程。慧阳公司提出超额保全异议,并提出195套房屋中已出售138套,为了保护购房人的权益,希望能够对这些已售房屋解封。实际购房业主也多次到法院等地反映,要求解封所购房屋,确保能够顺利交房及子女如期上学。法院以民生为先,经过多方协商,最终解除了无争议的121套房屋的预查封措施。
【典型意义】
法院在查封、执行等过程中,应以保障民生、善意文明的理念,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确保在建工程能够正常施工,避免因不当查封造成工程烂尾,充分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本案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法院多次接待业主代表,听取业主代表意见,并多次组织各方就慧阳公司提出的车位替换已出售房屋的方案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在住建部门、所在街道、银行等各方的共同努力下,于2022年9月15日签署了《协调会会议纪要》,就已售房源解封、施工保障等一揽子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既保护国有财产,又确保正常施工,还能够保障民生,实现多赢的结果。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九
周某诉投资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案
【基本案情】
2022年5月,滨湖法院受理周某诉投资公司、李某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周某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5亿元的财产。法院本欲冻结投资公司持有深圳某证券公司的股票,但经与深圳某证券公司沟通后得知,投资公司在其公司开设有融资账户,有大额融资,如法院对投资公司所持股票实施冻结,投资公司剩余资产将因达不到证监委及证券公司相关法规政策的要求,所持股票会被强行平仓,一旦强行平仓,原被告利益均将受损。获知该情况后,法院及时告知周某,经周某同意,法院仅对投资公司的普通账号、信用资金账号实施1.5亿元的额度冻结,并对股票做出可售性冻结,即允许股票买卖,但禁止取款、销户等部分控制属性。
投资公司获知账号、股票被冻结后随即与法院取得联系。经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处理方案,即由投资公司通过股票交易获取本案所需款项并直接汇付给周某。该方案实施的前提是解除冻结,但保全资金的去向又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此时适逢股票价格上涨,在投资公司解决融资担保问题后,法院采取分段解封的形式操作。即在原来冻结投资公司账号资金1.5亿元的基础上,再次冻结1亿元,而后随即解除1.5亿元的冻结,并解除禁止取款的控制属性,保留其他控制属性不变,通过“一封一解”使投资公司获得5000万元资金的操作空间。在周某确认收到5000万元后再采取相似的措施,直至周某收到全部款项。经过3天连续努力,本案解封全部完成,后双方亦就纠纷达成调解。
【典型意义】
财产保全的目的在于使申请保全人的诉讼利益在将来得以实现,尽可能减少诉讼风险,但不同的保全标的属性不同,因此,在保全措施的实施上应依据保全标的的特性不同而有所区别。法院在充分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前提下,采取灵活的保全措施,将司法为民理念始终贯彻始终,赢得了当事人的尊重。本案中,如采取常规的财产保全方式,直接冻结被告股票,虽可完成财产保全内容,但将导致被告被强行平仓,此举于被告而言利益将严重受损,于原告而言,极大的降低了其实现诉讼利益的可能性。法院意识到常规保全方式无利于双方,故改变了保全思路和措施,既维护了原告的利益,又将财产保全对被告的投资影响降到了最低,并且为案件后续解决奠定了基础。解封过程中,同样贯彻了灵活解封的思路,通过分段解封的形式,逐步释放被告的资金,既让被告获得了收益,又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利益,取得了双赢结果。法院基于善意司法的理念,在严格依法保全的同时,又彰显了司法的温度。
报送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案例十
SIBIAR股份公司与江阴某公司申请承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仲裁裁决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SIBIAR股份有限公司系俄罗斯联邦企业,被申请人系江阴一家企业,双方在有关买卖铁皮的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返还多付的预付款而向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提起仲裁,该国际商事仲裁院作出了涉案仲裁裁决。因被申请人已进入破产程序,申请人在诉讼中变更申请为仅承认该仲裁裁决。
我国与涉案仲裁裁决作出国俄罗斯联邦缔结有《中俄司法协助条约》,该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缔约双方应根据1958年6月10日在纽约签订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相互承认与执行在对方境内作出的仲裁裁决。故本案援引了《纽约公约》的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经审查,申请人在文件提交方面符合《纽约公约》第四条的规定,且被申请人未根据《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涉案仲裁裁决提出不予承认的抗辩,涉案仲裁裁决亦不存在《纽约公约》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的情形。故无锡中院作出裁定,承认俄罗斯联邦工商会国际商事仲裁院所作第M-1/2020号仲裁裁决。
【典型意义】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全面推进,如何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完善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成为法院的时代命题。相比诉讼,仲裁因一裁终局的程序快速性,越来越受到“一带一路”商事主体的选择。为确保仲裁裁决内容真正落到实处,中国法院就需要依据国际条约的规定对各种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支持或协助。本案依据中俄双边条约承认了俄罗斯仲裁机构的裁决,既体现了中国法院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也丰富了无锡法院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中的司法实践,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了涉外商事审判领域的司法支持。作为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依法有据地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对于促进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提升无锡国际化营商环境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报送法院: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