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执行工作 > 执行工作动态
无锡法院首次查封民航飞机并保持适航管理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23-02-02 17:22:52 打印 字号: | |

近日,江阴法院执行局干警前往北京、湖北荆门两地查封了一架民用飞机。这也是江苏法院系统首次查封执飞中的民用航空器。

江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某航空企业集团、上海某航空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江阴法院判决某航空企业集团、上海某航空公司应偿付江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案款及利息合计约1800万元。案件生效后,两被告分文未付,故江阴某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承办法官调查到被执行人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名下有一架民航飞机,该飞机已租赁给案外人湖北荆门某航空公司使用,年租金100余万元。2022年12月10日,江阴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冻结某航空企业集团、上海某航空公司名下18099495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名下等额财产。

2023年1月9日,执行干警先到达北京,在中国民用航空局办理了上述飞机的档案查封手续。2023年1月10日,执行干警又转往湖北荆门,在与承租公司交涉后,现场勘查了飞机情况。该飞机系CESSNA208型多用途飞机,其机况优秀,可正常执行各类飞行任务,据湖北荆门某航空公司介绍,该架飞机目前的市场价值在1300—1500万之间。承办法官向其进行法律释明,确认了该飞机确系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所有后,向湖北荆门某航空公司告知,因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系本案被执行人,须对该公司名下财产采取查封措施,荆门某航空公司在租赁期内可以正常使用,但须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同时,江阴法院要求荆门某航空公司停止向上海某航空有限公司支付后续租金。荆门某航空公司配合完成了现场查封手续。

承办法官将查封及租金停止支付情况告知了双方当事人,并敦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下一步,若被执行人仍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江阴法院将依据案件情况及时启动对该飞机的处置程序,以保障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

 

 
责任编辑:中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