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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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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3-05-11 17:08:50 打印 字号: | |


为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规定,敦促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现发布通告如下:


一、申报主体


凡在无锡两级法院立案执行但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法定代理人以及单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


二、申报内容


1. 如实向执行法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具体包括:(一)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二)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三)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四)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五)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2.被执行人的财产已出租、已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或者存在共有、权属争议等情形的,应当一并报告;被执行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其他财产权等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也应当一并报告。


3.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一)转让、出租财产的;(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10日内向执行法院补充报告。


4. 发出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认为其没有财产的,也应当按时提交书面报告。


5.发出报告财产令后,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被执行人仍应履行补充报告义务。


三、申报期限


本通告发布之日前已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于2023年5月20日前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通告发布之日后立案执行的被执行人,应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执行法院报告财产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法律后果


1.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境、媒体曝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予以惩戒。


2.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执行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是立足之本,守法是做人底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法定义务,在此郑重劝诫和告诫被执行人,切莫存有侥幸心理,以各种方式规避、逃避、抗拒执行,否则必将付出更多经济、信用成本,甚至付出失去人身自由的代价。同时,也请申请执行人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及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和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向执行法院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和经营行为,执行法院对举报人信息将严格予以保密。


附:无锡法院执行110举报电话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0510-82226888

江阴市人民法院:0510-86849613

宜兴市人民法院:0510-87963110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0510-81110110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0510-88225858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0510-83592139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0510-85611269

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0510-68882022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年5月11日



 

责任编辑:中院宣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