仍在还贷中的汽车被朋友私自转卖他人,车主尤某认为既然已经没有车了,便无需再向银行还款。近日,江阴法院审结此案,判决尤某仍需履行还款义务。
2008年初,尤某为购买汽车,向银行贷款8.4万元,期限为36个月,由江阴某担保公司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尤某的朋友贡某出具反担保函。尤某一直按时向银行归还贷款,2009年6月底,尤某将车借给朋友徐某,岂料,徐某转手便卖给了他人。事发后,徐某因犯诈骗罪入狱,而尤某的汽车却再没有找回来。失去爱车的尤某越想越委屈,便不再向银行归还贷款,经银行催要,尤某的担保公司履行了担保责任,前后共为尤某支付代偿款近13万元。担保公司在多次向尤某、贡某催款不成的情况下,起诉到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尤某与担保公司之间的委托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贡某为尤某提供反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判决尤某归还担保公司代偿款13元,贡某承担连带责任。
法官点评:贷款购车、买房如今已成为现代人生活中常见的消费方式,但贷款人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银行贷款后应该按照合同规定还本付息。本案中,银行依约放贷,而尤某未如约还贷,担保公司在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尤某追偿。至于尤某因误信他人,造成爱车被卖的损失,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