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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定义务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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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6-07 15:52:58 打印 字号: | |
  为了深入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央政法委政法[2005]52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中央领导和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全国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一系列指示要求,积极推进法治无锡、文明无锡、平安无锡建设,大力化解执行积案,切实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生效法律裁判的严肃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全市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正在全力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现将部分列入重点清理范围的被执行人名单予以公布(名单附后),并通告如下:

一、所有至今尚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三日内主动和人民法院联系,争取自动履行。

二、不能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直到追究刑事责任。

四、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既不自动履行,又不报告财产的,人民法院除通过媒体公布其不履行法定义务的信息外,还将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等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情节严重的,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定罪处罚;在法院查控、处置被执行人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及案外人以暴力、威胁等方法妨害或者抗拒执行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特此通告。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