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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20年不是“合法夫妻”法院依法认定为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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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伟杰  发布时间:2010-06-08 13:00:16 打印 字号: | |

 

      一起生活20年,孩子都已成年,两人却是同居关系。6月8日,这起解除同居关系案在无锡市南长区法院有了结果。

      1990年6月,小李与15岁的小张自由恋爱。1992年6月,两人生了孩子,开始同居生活,一直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从2008年起,小李和小张因为子女抚养、家庭经济等问题发生矛盾。今年4月,两人矛盾无法调和,丈夫小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事实婚姻关系。了解双方情况后,法官耐心劝导,但双方无法和好。

      法院经审查,小张同居生活时还不满20周岁,不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其后,双方也没有补办结婚登记。因此,两人不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只是同居关系。从恋爱到现在已经20年了,孩子都成年了,而两人却是同居关系。小李和小张怎么也想不明白。经过法官解释后,小李变更了诉讼请求,提出解除同居关系。后经审理,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小李和小张的同居关系。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才能成为被法律认可的合法夫妻,相应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法律保护。”受理此案的法官提醒说,由于受到轻登记、重仪式的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人们仍以举行结婚仪式作为婚姻的开始,而疏于办理正式的结婚登记。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男女双方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而在此之后,男女双方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责任编辑:wxzy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