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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车辆挂靠 出车祸责任谁来担引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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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今山  发布时间:2010-06-10 13:41:53 打印 字号: | |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激增,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交通肇事案件不断增多。据了解,此类案件虽归于刑事类,但其中相当一部分都附有民事赔偿部分,由于车辆归属、流转等关系的复杂化,最终的赔偿责任并非都由肇事者来承担,民事部分成为当事人最为关注且争议最大的焦点问题。

  近日,崇安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杨某在单位办公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因杨某所驾驶车辆的实际管理和使用者属于杨某所在的单位,杨某所在单位对该笔赔偿款承担全部责任。

  煤气工锡城意外出车祸

  张老汉在江阴从事代换煤气工作,收入不固定。去年5月,他来无锡办事,上了一辆出租车。出租车沿广瑞路由南往北行驶至丁村桥北坡时,突然被后面的一辆小客车追尾撞击。张老汉颈部受伤,被立即送到了医院治疗,并于当日行颌枕牵引术,不久病情好转出院,之后因看病需要,又进出医院好几次,花去了不菲医药费。

  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小客车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出租车、张老汉不负事故责任。出事之后,张老汉找到了小客车的驾驶员杨某,杨某一直避而不见。

  老板表示驾驶员不是手下员工

  不久前,张老汉将杨某和杨某所在单位江阴某机械厂、机械厂老板陈某诉上法庭。张老汉诉称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驾驶员杨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杨某是机械厂的工作人员,陈某是机械厂的投资人,又是小客车的车主,故要求杨某、机械厂、陈某连带赔偿各类费用4.8万元。

  机械厂陈老板出庭却表示不识杨某,杨某不是其单位职工,与杨某也没有劳动关系。杨某只是向厂里车间主任借车办事,发生事故时自己虽是小客车的车主,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要求驳回张老汉的诉讼请求。如果要承担责任,对方所提的护理费、误工费及医疗费不合理。

  法庭认定肇事驾驶员是职务行为

  诉讼中,法院出示机械厂会计的谈话笔录,法院向机械厂会计调查有关情况时,其陈述事故发生时,杨某是机械厂刚来才几天的司机,杨某与车间主任是一起到无锡为厂里买配件的。法院向崇安交警队调取了杨某的陈述笔录、询问笔录,二份笔录上均载明杨某工作单位为机械厂。另查明,机械车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陈某,小客车也为其所有。

  法院认定事故发生时杨某系机械厂职工,其行为是职务行为,机械厂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陈某是机械厂的投资人,应承担连带责任。近日,法院作出宣判,机械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辅助理疗器材费、交通费,合计人民币4.7万元,陈某对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中新网
责任编辑:wxzy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