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仗义救友深陷虎穴 逼还赌债拘禁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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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夏燕  发布时间:2010-06-10 20:10:50 打印 字号: | |

  

 

张某等四人为逼还赌债,非法拘禁他人,然而欠债者在朋友的帮助下逃脱了控制,而其朋友却不幸被张某等人抓住,成为逼债诱饵。近日,无锡南长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四被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罚。

 

 

为逼还债拘禁赌客

 

 

 

张某在天津的一个赌局里“放水”(放水指专门负责借钱给参加赌博的人,并收取一定的利息),后来认识了经常来这里玩的吕某,张某经常借钱给吕某赌博。刚开始,吕某总是有借有还,然而20099月开始,吕某在断断续续借了16万元之后,便不再与其联系。张某急了,便叫来三个朋友帮忙寸步不离地看守吕某。

 

为救朋友深陷囹圄

 

 

 

被拘禁期间,吕某一直打电话四处借钱,却没有人理他。终于,吕某的一个无锡朋友答应帮他还钱,但提出张某等人必须去无锡拿钱。然而在约定的地点见面时,对方带来了一大帮人,寡不敌众,张某等人只好把吕某放了。后来他们在林中搜寻时,找到了孤身一人的倪某,认出是吕某的无锡朋友后,便把他带走了。

 

为避警方颠沛流离

 

 

 

张某以倪某为诱饵,劝吕某把16万债还了,然而吕某那边久久没回应。他们怀疑对方已报警,便租了辆车从无锡转到常州,待了一天后,觉得常州离无锡很近,于是回到了天津赌局。但是张某又怕警方顺藤摸瓜找到这里,于是四人决定回山东老家。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在去山东的路上,四人被赶来的警方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四被告结伙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张某等人为索要赌债竟然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法律。 刑法第238条第3款明确规定:“为索取债务而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进一步明确了这里的“债务”既包括合法债务,也包括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wxzyxc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