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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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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建伟  发布时间:2010-06-11 12:43:10 打印 字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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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人格应具有理性、有自制力、独立、中立、完整而不分裂等诸多特征,其中含有一般人的优秀的人格特质,也具有法官角色尤为突出的人格特征。要培养健全的司法人格,保持良好的法官心态,除尊重司法规律和组织人事上的规律外,还应该熟悉和正确运用人的心理规律。

  ■蔡墩铭先生在《审判心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官是经过国家任命而从事于审判工作的人员,其审判职业的特殊性使其产生特定的心理倾向,并形成一种特殊的司法气质,包括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勇气、牺牲、缄默、反省十项。

  ■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是法官赢得社会尊重和取得公信力的必要条件。

  人们对法官角色寄予了很高期待,这是与法官作为裁判者的角色作用和解决纠纷的司法功能相联系的。司法的核心功能是判断是非并在此基础上适用法律,刑事司法还具有遏制和惩罚犯罪、限制行政权力使之不被滥用、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等功能。要发挥这些功能,必须由符合发挥这些功能需要的法官执掌司法权柄,所以人们对法官角色的普遍期待是素质高,能力强,独立公正,人格完整。法官应当有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民众对法官的普遍期待,是选任法官的尺度,也是法官获得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每一个想要成为法官或者已经成为法官的人都应把它当作自我塑造和自我修养的基准。  

  司法女神为什么是中年女性

  英国伦敦中央刑事法院大楼上最高处的穹形屋顶矗立着一座女神像,左手执天平,右手持剑,这就是名为“正义之秤”的司法女神像。在香港立法会大楼那里,也可以看到类似的一尊司法女神像,那座楼以前曾是香港的最高法院。有一次访问莫斯科大学法律系,我见到系史陈列馆里也有一尊司法女神像,只不过这是一尊坐像。

  司法女神有名有姓,她叫泰米斯(Themis),名字的原意是“大地”,引申意为“生命”和“稳定”的意思。泰米斯是希腊神话中的女神,据说是天与地的女儿。在奥林匹亚山上的众神雕像中,正义女神被塑造成一位表情严肃的中年母亲。余定宇在《寻找法律的印记》一书中说,古罗马人将“正义女神的名字改称为‘朱斯提提亚’(Justitia,由法律jus一词而来),其雕像的造型,亦已将泰米斯与狄克母女二人形象合二为一:她一手执宝剑,一手持天平,但双眼却开始用布蒙上。罗马人赋予正义女神的新内涵是:天平代表‘公平’,宝剑代表‘正义’,前额垂直的秀发代表‘诚实’亦即‘真相’,而蒙眼闭目,则表示审判要‘用心灵来观察’。”

  在当代社会,司法的最著名的标志就是这位司法女神。不知道是否有人注意到,司法女神总是一位中年妇女。一个有趣的问题可以由此提出:为什么人们不将司法女神塑造成一位妙龄少女?

  将司法女神塑造成一位中年妇女,体现了对司法角色的这样一种认识,即法官应当“成熟稳重”、富于理性,有着成熟而健康的心态。英国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曾经说过:“法律是一门艺术,它需经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未达到这一水平前,任何人都不能从事案件的审判工作。”法官的主要职责是判断是非并将法律适用于依证据所认定的事实,人们总是期望法官具有精深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法庭经验,对于法律知识和法庭经验不足的蹩脚审判员是难以信任的。从人格形成的过程看,人到中年,开始拥有健全的理性,对各种问题的认识趋于成熟,做事比较稳妥。孔子所谓“四十而不惑”,讲的正是人到中年理智成熟的特征,可以明辨是非而不感到困惑。以这样的年龄出任法官,才能做到事理明晰,法理透彻,文理信达,这岂是情窦初开的妙龄少女所能达到的境界?

  其实,作为法官,不仅应当具备法律知识,而且应当培养司法经验,还要有丰富的生活阅历,这都需要假以时日。英国的法官从律师中产生,律师从事若干年(根据不同法官的选任要求而需要7年、10年或者15年)以上的法律业务之后,才被任命为法官;在日本,要做审判员,其法律知识必须通过极为严格的司法考试,合格者还要通过在任候补法官的轮流任职10年,取得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法庭经验后,才能具有正式法官的资格,到此时,也就到了成熟年龄了,对于法官的法律知识和法庭经验的要求可谓高矣。

  在我国有不少娃娃脸法官,他们毕业没几年就执槌司法了——有时候还真的为他们捏把汗呢。

  马斯洛需求理论与法官的人格和心态

  一个到了成熟年龄的人,理性趋于成熟,这为形成健全的人格提供了条件。这里提到的“人格”,是一个人从其行为模式中表现出来的心理特性的整体,被认为是人类心理特征的综合体。人格由多种性格特征组成,其结构是相对稳定的。研究表明,人格在很大程度上是受社会文化影响的。一个人的气质和性格是其人格的延伸。在特定环境或者因素的影响下,达到成熟年龄的人未必有着健全的人格。

  司法人格应具有理性、有自制力、独立、中立、完整而不分裂等诸多特征,其中含有一般人的优秀的人格特质,也具有法官角色尤为突出的人格特征。作为法官个体来说,健全的司法人格可以由其自我修养来培养,但作为法官群体,就需制度构成的良好外部环境来促成。没有这样的外部环境,就可能使司法人格发生扭曲,进而影响到对法官的心理状态(这就是人们常说的“心态”),例如法官自我实现的需要得不到满足,独立的司法人格就难以形成,很容易挫伤其积极性和进取心,久而久之就可能表现为沮丧、意志消沉或者淡漠,工作呈现应付、敷衍状态。

  要培养健全的司法人格,保持良好的法官心态,除尊重司法规律和组织人事上的规律外,还应该熟悉和正确运用人的心理规律,特别是人的各种需求形成的规律,就此马斯洛的人格理论可以派上大用场。马斯洛将人的需要区分为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归属和爱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对认识和理解的欲望、对美的需要,这些需要是与生俱来的。其中,自我实现的需要可以用中国人很熟悉的一句话来表达,那就是“天生我才必有用”,人生在世都有实现充分自我价值的愿望,自我实现意味着发挥其聪明才智。也就是说,自我实现是对自己的天赋、能力、潜力等资质的充分开拓与利用。这样的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愿望,总是尽力去完成他们力所能及的事。一个人有机会去自我实现,他就会专心致力于他们认为重要的工作、任务、责任或职业,因为他们对工作存有真实的兴趣,对他来说,工作是令人兴奋、充满乐趣的,在工作中,自我实现就意味着追求工作出色。自我实现的人很少自我冲突,他的个性是统一的,这使他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工作。

  自我实现者具有健康的心态,诚如马斯洛所言:“成熟的人有一种健康的自尊。他基于这样一种认识,即他是有能力的,能胜任工作。他常常受到别人对他应有的尊敬,尽管他并不依赖这个。这样的人不需要也不看重不正当的毁誉。他能自我控制,因而感到自己很有力量。他主宰自己的命运,并不畏惧自己,自惭或为自己的过失而沮丧。这并不是说他是完美无缺的。他也犯错误,但他能恰当地加以纠正。”这不正是理想的法官的形象?毫无疑问,要造就这样的法官,必须将他置于能够满足自我实现需要的环境内。体制内过度的控制只会扼制一个人实现自我的动力,也就“谋杀”了促成高素质的法官的心理机制。

  对于体制与体制内个人心态的关系,管理学研究成果早有揭示。西方学者拉尔夫·怀特和罗纳德·利皮特说得再好不过:在过度控制下,属下对工作必然厌倦和不满,工作效率必趋低落。领导者集权力于一身、以个人为中心、目无下属、发号施令、苛责下属、刚愎自用等,这些特点是造成下属对工作厌倦和不满的主要原因。属员由于没有独立性,不能将自己的独立思考与判断付诸实行,工作情绪和满足感就会下降,他们会以消极或者不易察觉的行为抵制上级的压制。也许在短时间内,独裁领导下的工作效率很高,但一旦主管不在场,工作效率即出现大幅度滑坡,所以“从长远看,独裁领导下成员的工作效率必趋低落,质量始终不高,向心力差没,行为态度消极。”高度行政化的体制具有等级制、家长制的特征,在这种体制下,人浮于事,充满厌倦、不满和沮丧情绪,工作态度消极、怠惰,尽管在督责下效率比较高,但总体上看,却是办事拖拉、效率低下,其奥秘就在于此。

  要使法官有良好的心态并培养其健全的司法人格,不能无视管理学上的这些发现。作为法官来说,应当赋予其裁决案件的权力,这同时意味着责任亦由其独立承担,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促成其责任心并激发其积极性。需要指出的是,将权力与责任结合,会使每一承审案件的法官职责分明;反之,集体操作性的活动使司法权运作的完整过程被分割成审理、评议、汇报、讨论、决定许多环节,某些环节的参与人不同,这就使各个参与者都有可能将责任推诿掉,变成大家都无责任,所以法官没有独立裁决案件的权力,其责任感就会被消磨。久而久之,一个缺乏自主精神、缺乏道德力量、依赖感强、遇事互相推诿、不愿意承担责任、工作质量低下的司法群体就会形成。不仅如此,时间一长,如法国思想家阿兰·佩雷菲特所说:“当附庸,当惯了就会非当不可,就会害怕独立自主。因为独立自主了,会担风险,要负责任。”

  马斯洛需求理论可以给予我们这样一种启发:为人才产生提供实现其自我价值的良好环境,才能在根本上塑造积极而不苟且,勇于承担而不遇事推诿、心态健康而不晦暗的法官群体,否则个别的关心和心理调适只能解决个体问题,却无助于一个良好的司法群体的形成。只有建立良好的制度,才能构成促使法官提高素质、健全人格的环境。一旦有了这样的环境,“教养有道,人才自出”的局面才会形成。

  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从何而来

  法官的心态是否健康,直接影响其司法行为和对一般民众的态度。如果法官缺乏一种良好的心态,就不可能做到为民众提供优质的司法服务。

  法官的心态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尤其是法官个体心态,与其对工作的满意度、仕途前景、收入状况以及家庭和社会关系等因素都有一定的关系,如办公的场所要是狭窄、逼仄、晦暗,法官的心理也不大容易洒满阳光;薪金要是过低,枵腹从公,法官的尊严感也难以孕育;年迈父母看病,子女入学,要是都得借助人情关系,法官就很难在司法中做到铁面无私。因此,不消除那些对法官健康心态有不良影响的因素,也就难以使法官有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态。如果一个法官群体的心态都受到某一种因素的消极影响,这一因素尤其应该引起重视,着力加以消除。

  不仅如此,人们还应该致力于以现代精神塑造司法人格和培育法官的健康心态。蔡墩铭先生在《审判心理学》一书中指出,法官是经过国家任命而从事于审判工作的人员,其审判职业的特殊性使其产生特定的心理倾向,并形成一种特殊的司法气质(judicial temperament),包括仁爱、自制、谦虚、精细、勤勉、忠诚、勇气、牺牲、缄默、反省十项。对于这些法官应当具有的气质,应当逐一加以观察,并与现在法官的实际状态进行对照,知所调整和增进。应该看到,具有这种气质的法官,负载的是长期司法历史凝聚而成的一种文明精神,他们的存在,通过对社会的示范和塑造作用,也推动着文明的进一步发展,从司法文明拓展到整个社会的文明。这种对社会的示范和塑造作用,是通过法官受到尊重的社会心理机制得以发挥的。

  在许多国家或者地区,法官是社会尊崇的角色,我曾经与一位香港法官交谈,这位法官曾经是一名律师,他说:“我做律师时收入比现在高,但我还是愿意做法官,因为在这个社会,法官是很受尊重的职业。”耐人寻味的是,法官之所以受到尊重,不是因为他们孔武有力,司法之神根本就不是施瓦辛格那样的肌肉男。法官受到尊敬,全在于他公正的裁判。事实上,在民主国家,官威已经没落,国家官员往往不像“官”。这是因为如有学者指出的那样,“民权有了保障和人民自己选拔官吏的一个结果,便是人民不怕官吏,人民知道法律是根据公理而来,官吏不过是执行法律的公仆,而法律又在官吏之上。政府或官吏的行动如果超过法律范围,人民随时可向法庭起诉,在公平审判中争个是非曲直。”在民主与法治国家,国家官员对个人自由权利有一种经过长期历史形成的敬畏感,侵犯个人自由将引出许多麻烦,不但自己会吃上官司,侵犯行为取得的成果(如违反宪法取得的证据)也往往会丧失。久而久之,养成习惯、社会风气和普遍的政治现象,那就是:“在这法治而不是人治的国度,官吏并没有什么可怕的威严。他们知道自己也是平民出身,受平民的委托,去执行人民直接或间接的法令,他们自身的政治命运要按期受人民直接或间接的审核。所以他们也极力以平民化做行为的标准,以符合民治精神”。

  健全的司法人格和健康的法官心态,是法官赢得社会尊重和取得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我国的司法机关以“司法为民”为口号,在塑造司法人员健全的人格和健康的心态的时候,应当努力以司法公正赢得民心,树立司法公信力,这才是司法改革真正的着力点。要知道,司法的威信不可能由专横权力的恣意妄为而获得,司法机关对人民的各项自由、权利有所敬畏,以平和理性的心态谨慎行使手中的权力,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运用法律,维护公道,抑制不法,才能塑造司法公信力。这需要法官自身的努力,也需要社会给予这种努力以积极的回应。只有当司法公正成为人们对司法机关的共同评价,只有当法官成为真正我们这个社会尊崇的职业和身份,法官群体的心态才能保持积极和健康,法治之局也就真正到了要实现的那一天。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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