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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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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张军  发布时间:2010-06-11 12:55:55 打印 字号: | |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作为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对于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的科学判断,针对具体犯罪、具体犯罪人的不同情况,应当实行区别对待,综合运用从宽和从严两种手段处理案件,以做到既有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关键是要做到该宽从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是区别对待。具体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各有差异,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也各不相同。从控制犯罪、改造犯罪的目的出发,要科学地认定、判断这些差别,更加准确、有效地运用刑罚。通过对不同情况的不同处理,有效地改造犯罪,预防犯罪,更好地维护社会治安,促进社会和谐。

  宽严相济要求全面把握“宽”与“严”。宽,是对较轻犯罪或者具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予以从宽处理,尽可能减少社会对立面,分化瓦解犯罪分子,促进社会和谐;严,是对严重犯罪或者具有从重情节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体现刑罚的惩罚、警示和震慑作用,目的是有效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犯有严重罪行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从宽情节,仍然可以甚至应当从宽处罚;同样,犯有较轻罪行的被告人,如果具有从重情节,也要依法体现从严。

  宽严相济要求宽严并用。一味从宽,该严不严,势必会影响惩罚、震慑犯罪的刑罚功能的发挥,妨碍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的实现,不利于保障社会稳定;一味从严,当宽不宽,则难以保障刑罚的改造效果和分化瓦解犯罪的功效,并容易人为导致社会对立面的增加,不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因此,在任何时期、任何地方,对任何案件,都要坚持宽严并用,不可偏废。

  宽严相济要求审时度势。刑罚是惩防犯罪、治理社会的一种手段。社会形势、犯罪态势在一定时期、一定地区往往会有不同,相应地,罪与罚的运用策略也必须要随之有所调整,以收因时制宜、因地制宜,“事半功倍”之效。也就是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宽与严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是动态的,不是僵化的。应当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社会形势和治安状况的具体情况,基于对当时、当地形势以及未来一段时期可能的发展变化的科学分析和判断,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具体适用对象和尺度,以确保罚当其罪,最大限度发挥刑罚功能,最大限度实现刑罚目的。

  宽严相济要求宽严有度。“度”就是法律的规定。要正确认识、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政策的具体化。一方面,既不能因为教条强调“依法”审判而忽视、漠视政策的根本指导意义。缺少对政策的透彻领悟,不可能掌握法律的精髓,不可能正确理解和适用好法律,也就不可能真正做到依法审判。另一方面,也不能以“体现”政策为由而置现行法律的基本规定于不顾,突破法律的规定搞“法外施恩”或法外加重。在具体执行宽严相济政策审判实际案件时,必须在政策精神的原则指导下,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基本原则和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一般原则,在准确认定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的基础上,恰当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正确地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做到于法有据、以法为度。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来源:人民日报
责任编辑:wxzyxc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