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以为分期债务久拖不还就可以一笔勾销,某配件公司老总张某自作聪明玩起了“躲猫猫”。熟知三年后,滨湖法院全额履行债务并承担逾期利息的判决,让张某傻了眼,大呼“赔了夫人又折兵”。
无锡某仪表厂与某配件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7年6月,双方达成一份还款协议,确认截止2007年5月底,配件公司结欠仪表厂货款17万元,约定自2007年8月至2008年9月,分14期归还,每月月底前支付。此后,张某听人说起,如果借钱超过两年,债主不向自己催讨,就超过了诉讼时效,不再受法律保护。张某决定来个“躲猫猫”,每次仪表公司上门催讨债务,他就脚底抹油,不是号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就是借口别人欠自己的钱还未归还,仅于2008年9月28日、2009年3月30日各还款20000元,剩余13万元欠款迟迟不予清偿。
仪表厂于4月30日起诉至法院。庭审中,配件公司确认全部欠款事实,但抗辩主张2008年4月30日之前的9笔合计12万元的欠款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对于未超过时效部分的5万元债务已经履行了4万,现仅欠原告1万元。这笔大额分期债务是否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成为该案争议的焦点。
【法官点评】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同时,现实生活中当事人片面理解诉讼时效,规避债务或遭受权益损害的情况屡见不鲜。依照司法解释,法官不再主动提示诉讼时效,当事人在二审时才提出诉讼时效的主张将不被支持。诉讼维权要趁早,切莫耽误了时效。
【法官推介】

本期法官:徐纯,滨湖区法院民二庭副庭长,审判员,大学本科学历,连续多年被评为滨湖区优秀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