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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少年贩卖毒品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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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杏萍 杭群英  发布时间:2010-06-12 10:27:09 打印 字号: | |

 

17岁的小园、18岁的小兵和19岁的小杰,三个青少年法律意识淡薄,贩卖毒品,构成犯罪。日前,宜兴法院以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小园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小兵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判处小杰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0911月初,曾是同学的小兵和小杰因身边一些朋友吸食冰毒,出于好奇,也开始吸着玩玩,不料竟上了瘾,想甩也甩不掉。因为共同的“喜好”,两人认识了在酒吧工作的少女小园,知道小园那里有“货”。一个是在校学生,一个无业在家,没钱购买毒品的小兵和小杰于是商量着“以贩养吸”,由小兵负责从无锡购买冰毒,吸食一部分,其余由小杰拿到宜兴再次交易。200911月至20101月,小兵先后7次从小园手中购买冰毒8.6克,小杰将其中的0.9克在宜兴贩卖给了他人。

201018晚,小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存放在女友包中的冰毒0.8克被当场查获。2010111日,小兵在学校被抓获,当天,小园在无锡市南长区某新村附近与小兵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缴获冰毒2.9克。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贩卖毒品无论多少,都应当追究责任,予以刑事处罚。其中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开庭审理时,三人均说染上毒品是交友不慎,加上缺乏法律知识,以致走入歧途,经过法庭教育,已认识到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请求法庭给予从轻处罚,争取改过自新。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三个被告人的罪名成立,应受到刑罚处罚。鉴于小园、小兵犯罪时未满18周岁,归案后能认罪,小兵归案后还能协助公安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遂分别作出前述判决。  

 

来源:宜兴法院
责任编辑:wxzyxc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