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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出租违章房屋 索取“租金”不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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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张斌  发布时间:2010-06-13 14:12:12 打印 字号: | |

 

房子租期已到,但房西既不支付房租也不肯搬迁,房东无奈之下一纸诉状将房西送上了南长法院被告席,法院审理后发现出租房竟是违章建筑。

 

1993年,某公司建造了一栋房屋,并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使用期为两年。然而到期后,该公司并未申请新的许可文件。之后,该公司仍然断断续续将该房屋出租出去,期间也并未闹出纠纷。直到2007年,该公司与吴先生签订为期一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约定将房子用作小店经营,年租金为13000元,分三次给付。合同签订后,吴先生并未按给付租金,在房屋到期后也拒绝搬迁。公司几经交涉仍未果,遂将吴先生告上法庭。被告辩称,自己投入的成本还未收回,根本没钱付租金。最终在法院调解下,原告放弃向被告索讨房屋使用费15000元,而被告也同意在2010年4月25日前搬出该房屋。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本案中当旧的许可文件到期时,房主并未继续申领新的许可文件,该房属于违章建筑无疑,因此,房主出租该房的法律行为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即无法拿到“租金”。同时,合同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因此被告迁出房子也是理所应当。

 

 

来源: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wxzyxc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