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长期同居,并且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毅然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南长法院已对这综关系复杂的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唐强和黄琳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1995年两人先后与原先配偶离婚,相同的经历让两人越走越近。2000年两人便开始同居,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结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地面红耳赤,而唐强也越来越受不了黄琳的聒噪,遂于2006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未获法院支持。据唐强介绍,黄琳还有疑心病,经常翻看唐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甚而在唐出去会见客户时还秘密跟踪。这些行为让唐强忍无可忍,他决定搬出这个家。
从此唐强便很少回家,即使回来一次,拿了换洗衣物后就匆匆离开,两人一年也说不上几句话。这种局面让黄琳很窝火,但又相当无奈。黄琳说,直到有一次,她和单位的几个小姐妹出去逛街,发现他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在对面餐厅亲昵地吃着饭,那女人叫沈云菲,是他们单位的客户。两人有说有笑,很是开心。她很恼火,立马打电话叫弟弟过来。双方在餐厅吵闹起来,后来救护车来了,警察也来了,双方被带回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对黄琳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唐强再一次向南长法院起诉离婚,称两人关系越来越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要求离婚。黄琳也同意离婚,但提出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导致婚姻关系破灭,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75000元。
在审理中,黄琳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用于证明唐强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第一份是公安局对沈云菲的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里面反映出唐强与其母亲自2007年6月起便居住在同一个房间。第二份是唐强与黄琳所签订的《协议书》,上面有唐承认与沈长期同居的表述。
法院核对各项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反映其办案情况的档案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协议书》,经双方最终一致确认,也可作为定案证据。鉴于此,可以认定唐强与他人同居的事实成立,黄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予以离婚,由唐强向黄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2000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指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审判中,因该类案件涉及隐私部分,取证相当困难,婚姻中受害方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非法同居的事实,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黄女士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据此也支持了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