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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同居 妻子获三万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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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如山  发布时间:2010-06-13 14:32:31 打印 字号: | |

 

 

丈夫与他人长期同居,并且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妻子伤心欲绝,毅然向法院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目前,南长法院已对这综关系复杂的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妻子的部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唐强和黄琳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在同一个单位上班,1995年两人先后与原先配偶离婚,相同的经历让两人越走越近。2000年两人便开始同居,并在一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经常为小事吵地面红耳赤,而唐强也越来越受不了黄琳的聒噪,遂于2006向法院提出离婚,当时未获法院支持据唐强介绍,黄琳还有疑心病,经常翻看唐的手机短信和通话记录,甚而在唐出去见客户时秘密跟踪。行为让唐强忍无可忍,他决定搬出这个家。

从此唐强便很少回家,即使回来一次,拿了换洗衣物后就匆匆离开,两人一年也说不上几句话。这种局面让黄琳很窝火,但又相当无奈。黄琳说,直到有一次,她和单位的几个小姐妹出去逛街,发现他的丈夫和另一个女人在对面餐厅亲昵地吃着饭,那女人叫沈云菲,是他们单位的客户。两人有说有笑,很是开心。她很恼火,立马打电话弟弟过来。双方在餐吵闹起来,后来救护车来了,警察也来了,双方被带回公安机关做了笔录公安机关对黄琳做出了相应的行政处罚。

2010年2月,唐强再一次向南长法院起诉离婚,称两人关系越来越恶劣,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要求离婚。黄琳也同意离婚,但提出唐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非法同居导致婚姻关系破灭,给自己精神上造成极大损害,因此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失费人民币75000元。

在审理中,黄琳向法院提供了两份证据,用于证明唐强在婚姻存续期内与他人同居的事实。第一份是公安局沈云菲的女儿所做的询问笔录,里面反映出唐强与其母亲自2007年6月便居住在同一个房间第二份是唐强与黄琳所签订的协议书,上面有唐承认与沈长期同居的表述。

对各证据后认为: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系公安机关反映其办案情况的档案材料,可以直接作为证据使用;还有《协议书》,双方最终一致确认,也可作为定案证据。鉴于此,可以认定唐强人同居的事实成立,黄琳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符合《婚姻法》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予以离婚,唐强向黄琳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2000元。

根据《婚姻法》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也明确指出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但现实审判中,因该类案件涉及隐私部分,取证相当困难,婚姻中受害方一般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非法同居的事实,因此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通常得不到支持。本案中,黄女士提供的证据比较充分,法院据此也支持了她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 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wxzyxc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