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以来,宜兴法院共审结网络侵权纠纷30件,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的88%。其中29件案件的权利人采用公证保全的方式保全证据,公证保全已成为权利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重要证据保全方式。虽然公证保全具有证明力强、速度快的优势,但在审判实践中,公证保全网络侵权证据的模式仍然存在一定瑕疵,给证据的准确认定带来困难。
【存在问题】
一是公证保全技术性强,公证人员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专业设备。网络证据的收集和公证的技术性极强,公证机关的现有设备及公证人员的专业技术素养尚不足以能够充分鉴别、审查网络证据的真实性。
二是公证书形式要件存在瑕疵,导致法律效力产生争议。由于公证员在网络公证方面的经验不足及工作疏忽,公证书有时会出现网址拼写错误、公证时间与网站显示时间不符等问题,导致公证证据的证明力降低。
三是公证保全成本相对较高,导致批量诉讼增加。目前,公证保全费用是依据公证次数计付,数额约800元至2000元不等,非依待公证的侵权作品数量确定。权利人为降低诉讼成本,委托专业维权公司进行批量取证和批量诉讼,增加了法院诉累。
【建 议】
一是规范公证程序。要求公证人员严格遵循公证保全程序,客观、全面、准确记录和固定取证过程和方式,复杂的网络取证可以聘请计算机网络专业人员操作。用来取证的计算机等设备应尽量由公证处提供或使用无利害关系第三人的计算机。
二是强化技术培训。公证机关应使用专门用于取证屏幕截图等软件,并有针对性地对公证员进行计算机知识培训,提高其执业能力。
三是实行错证追究。公证书制作必须严谨,杜绝公证记录错误和遗漏现象发生。如因公证书瑕疵导致公证内容失效,应对相关人员进行错证追究。
四是严格审查尺度。法院对公证内容亦应严格审查,同时要求承办法官加强对法律业务之外的专业知识学习,提高识别和判断有效证据的综合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