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特价”,一大型超市门口赫然张贴着促销海报,卖场门前人头攒动。超市大门一打开,顾客如潮水般涌入。该超市的保洁员陈某也是“抢购大军”中一员,在蜂拥而至之时摔倒在地受伤。因赔偿事宜与超市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了该案,判决超市承担60%的赔偿责任,陈某自负40%的损失。
庭审中陈某认为,2009年11月7日8时许,因超市经营场所地面湿滑,且当天超市组织促销,入场时顾客拥挤,致其滑倒受伤。受伤后,陈某至医院治疗。而超市方则认为,事发当时陈某与众多顾客一起入场,个子矮小的她在人群中因其自己不慎或被推搡而摔伤。故其对陈某的受伤没有过错。
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超市在组织大规模购物的情况下,没有维持好入场秩序,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陈某受伤的主要原因,其应对陈某的损伤负主要责任。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超市的保洁员,应当较普通顾客更熟悉该超市的购物环境,见到当时拥挤的状况,应该预见将会出现的情况并尽量避免。而陈某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其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经审查,陈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41634.2元。超市对陈某的损伤负主要责任,承担60%的赔偿责任,其余40%的损失由陈某自行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本案中保洁员陈某作为顾客在自己工作的超市因抢购而摔伤超市是否应承担责任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超市作为经营者,举办大规模的低价促销活动,应当预见可能会引起大量市民抢购并造成人员拥挤的危险因素。超市应当事先做好购物规划安排,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以维持购物秩序和应对现场的一切突发情况。而实际上,超市并没有维持好入场秩序,未尽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年老的陈某在大量顾客拥挤的过程中摔伤,超市对陈某的摔伤是负有主要责任的。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消费者或第三人有过错时,可以相应减轻经营者的责任。此案中,陈某作为一个成年人,且是超市的保洁员,应当预见将会出现的情况并尽量避免。而陈某实际上并没有这么做,其在主观上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其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据此,超市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