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55周岁的老申(女)忙忙碌碌了一辈子,到了退休年龄时,觉得突然闲下来不知做啥是好。趁着自己还有点力气,就继续留在了原岗位上“发挥余热”。不料在工作中受伤了,此损失该由谁来承担呢?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单位支付老申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1847.58元。
老申诉称,其系单位雇佣工人。退休后在单位打包时,因塑料带断裂,被钢针扎到右眼,后经医院诊断:眼外伤,前房积血、玻璃体出血。经医治,其右眼伤情无好转,左眼也受影响。因单位未全部赔偿。遂诉至法院。单位则认为,老申有固定收入,故误工费应按其原有收入标准计算。经鉴定,老申右眼损伤后5级盲评定为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老申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围。因此,该案按雇佣关系处理。老申作为华达公司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华达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核,老申的总损失为102480.81元,扣除单位已支付的10633.23元,尚余91847.58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文中均为化名)
【法官点评】
随着社会的进步,国民的人均寿命变长。为了丰富退休后的生活,更多的退休人员愿意反聘到原单位或者受聘到其他单位继续发挥余热。伴随而来的,实际生活中退休人员在工作中受伤的案件也逐渐增多。退休职工不是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其在受聘期内与用人单位间形成的是雇佣关系,故本案中退休职工老申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应适用民事人身损害赔偿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