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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法官释明千里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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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蒋正光 俞拥军  发布时间:2010-07-12 08:29:38 打印 字号: | |
 
 
      “原来是我们提供的证据不足,法官同志,听了你们的解释,我愿意撤诉。”6月24日,在甘肃省广河县法院民一庭,东乡族小伙子马进海及其家人面对千里迢迢赶来的江阴法院法官,主动申请撤回起诉,一起历时一年多的少数民族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得到化解。

  三年前,19岁的马进海来到江阴市华士镇,在甘肃籍回族老板开设的拉面馆打工。2009年5月,马进海一纸诉状将老板14岁的儿子马木沙告上法院,诉称其在工作期间,曾先后两次遭到被告刀砍,要求对方赔偿其各项费用30万元。同时提供两份证据,一份是2007年他在卫生院缝合伤口的证人证言,另一份是2009年4月份的病历卡,但两份证据与其主张的事实缺乏关联性。

  庭后,承办法官先后到派出所、医院、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但证人证言无法印证被告致伤原告的事实。考虑到双方当事人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知识,直接下判可能会引起双方更大的冲突。江阴法院领导听取承办法官汇报后高度重视,当即决定由承办法官当面做好马进海的法律释明工作。

  由于马进海此时已返回甘肃老家,来回江阴一趟的费用对其也是不小的经济负担。承办法官遂和书记员连夜赶往甘肃,在当地法院法官协助下,将马进海及其家人请到当地法院,做其思想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耐心解释,马进海及其家人明白其诉讼请求因缺乏证据,难以得到法院支持,同时也被法官的司法为民的工作作风所感动,主动提出撤诉申请。法院最终考虑到马进海的生活条件和实际困难,决定免除其缴纳2000元受理费的法律义务。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