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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火杀人未遂 难逃法网恢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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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永新、蒋广新  发布时间:2010-07-14 07:21:56 打印 字号: | |

从外地来锡的段某与陈某一起合伙承包了无锡一家汽车修理厂,因年终结帐时分红不均,段某认为陈某故意少算了钱给他,从而对陈某怀恨在心,起了报复的念头。今年1月26日晚,段某事先购买了汽油桶、90号汽油17升、打火机、菜刀、白酒等物,并于当晚十点多携带物品到其承包的汽车修理厂内,踢翻汽油桶泼洒汽油,往自己身上倒白酒,欲用打火机点燃汽油烧死陈某,并与其同归于尽。后因陈某警觉跑出致其未遂。次日凌晨,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日前,锡山区检察院以段某犯故意杀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段某为报复他人,欲采用汽油焚烧等手法将他人杀死,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最终,锡山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段某有期徒刑四年。

 

来源:锡山法院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