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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风险提示” 法官调解跨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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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邹吟冰  发布时间:2010-07-14 07:34:35 打印 字号: | |

 

2009年,四通公司向南湖公司购买水泥顶管用于污水管道工程建设。事后,两家公司就质量问题和相关费用发生纠纷。南湖公司遂在其住所地嘉兴法院以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四通公司,要求支付承揽加工款71.5万元,而四通公司则以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为由向东北塘法庭起诉南湖公司,要求赔偿修理费68.7万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四通公司认为,由于被告南湖公司提供的水泥顶管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导致四通公司承建的污水管道工程各井段地面严重下沉,为此,四通公司支出了68.7万元的巨额修缮费用,并向法院申请鉴定。南湖公司则认为,其提供的顶管是合格产品,同一时期向四通公司供货的不止四通公司一家单位,且地面下沉也有可能是由于地质及施工原因造成的,并且,南湖公司已先行在嘉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通公司支付承揽加工款71.5万元,四通公司此次提起诉讼的原因其实是四通公司不想支付加工款。

由于存在争议的水泥顶管位于正在使用中的污水管道中,如果要对其进行鉴定,就必须将问题管道上部高达9米的地面及附着的建筑物全部挖开,另行铺设污水管道将污水改道引流,鉴定完毕后还要将上部地面复原,总共耗资将超过50万。针对这种情况,承办法官凭借多年的审判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个耗资巨大且破坏性极强的鉴定,必定有一方要为此买单,此案进入鉴定程序对当事人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且极易激化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好方法是充分告知当事人鉴定的费用及风险,促成当事人尽快达成调解协议。照着这个思路,承办法官两地奔走,与嘉兴法院沟通,多次与当事人面谈、电话联系,经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四通公司同意一次性向南湖公司支付承揽价款48万元,南湖公司同时向嘉兴法院撤诉,双方的所有纠纷一并了结。至此,在跨省法院同期起诉的两起关联纠纷得到了有效化解。

      

来源:锡山法院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