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规范人大代表审议、政协委员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意见建议(以下简称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大、政协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促进法院各项工作,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的办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大代表审议、政协委员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意见建议办理工作的规定》、《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办理市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苏省无锡市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无锡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议、提案是指市、区人大代表和同级政协委员在每年人民代表大会(以下与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为两会)召开期间向大会提交或在闭会期间提交给市、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办公室,并由市、区人大和政协正式交办人民法院办理的建议和提案。
本规定所称审议意见,是指“两会”召开期间,人大代表在代表团专题审议和代表团分组审议、政协委员在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工作遵循依法办理、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努力实现办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把切实解决法院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推进法院各项工作作为办理工作目标。
第二章 审议意见、建议的收集
第四条 “两会”前两级法院应制定收集审议意见的工作方案,并事先报经同级地方人大、政协同意。
第五条 各法院可以采取组织院领导、各部门负责人及部分审判人员分组旁听同级地方“两会”,根据需要,市中院可以组织基层法院主要负责人旁听市两会,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政协委员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或以其它形式收集审议、讨论意见。
第六条 旁听审议、讨论时,有关人员应认真、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法院工作报告》的审议和讨论,做好详细记录,确保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不遗漏,对发表意见的代表委员的身份(姓名、单位等)记录要明确;对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可以根据掌握的情况,做适当的解释与说明;因不了解情况等原因无法做出解释而确有解释必要的,由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协调有关部门领导和相关人员及时与有关代表、委员进行沟通和解释。
第七条 各旁听小组在“两会”结束后,应及时将收集的意见、建议报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第三章 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 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分管院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负有组织和领导责任。
第九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高度重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将办理工作列入本部门工作计划,建立办理工作责任制,安排专人进行办理,并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加强督促检查;
(二)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把好办理工作质量关,在规定期限内做好答复函的初审工作;
(三)确需当面答复的,应与代表见面并做好答复工作;
(四)市人大、市政协交办的意见、提案和省法院交办的省“两会”的代表、委员审议意见,由中院相关责任部门根据内容和要求,及时组织两级法院各条线部门做好建议、提案、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
第十条 各法院办公室和联络工作职能部门是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受理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和政协交办的建议和提案,并根据建议、提案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查,对不属于人民法院工作职能范围的建议、提案,应及时与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协相关部门进行协调调整;
(三)负责汇总法院各旁听小组反馈的“两会”审议、讨论《法院工作报告》意见并进行梳理、分类和登记工作,制定办理工作要求;
(四)根据法院各部门职能分工的情况,拟定建议、提案、审议意见的具体承办部门,报分管院领导审批;
(五)为承办部门和具体承办人员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提供相关代表、委员的基本情况,做好见面、答复等各项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六)督促、检查、指导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负责对答复函的审查和报送工作。对达不到办理质量要求的,应督促承办部门整改、进一步办理。
(七)起草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总结,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政协办公室。
第十一条 各市(县)、区两会期间的审议意见,由所属辖区的基层法院具体办理,市两会期间代表、委员的审议意见由市中院具体办理,对具有较强的地区针对性的,根据提出意见代表、委员所属代表团(辖区),交由该辖区的基层法院办理。
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交办。建议、提案、审议意见以交办会的形式进行交办。交办会由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召集,院领导主持召开,各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参加并受领办理任务。
各承办部门如对交办的建议、提案、审议意见有异议,应当提出充分的理由和明确的调整意见,于交办之日起3 日内与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协调、调整。
建议、提案、审议意见的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应由办公室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并分别交有关部门进行办理。主办部门应主动牵头,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将协办意见提交主办部门。
第十三条 承办。各承办部门对承办的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应认真进行登记,在规定期限内制定办理工作计划,并报送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备案。
承办人员在具体办理工作中,要认真记录代表、委员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办理工作台帐。
承办过程中要加强与代表、委员的联系、沟通,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度,做到受理时有告知、办理中有汇报,办结后有结果。
加强与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的联系,办理过程中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向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督办。在办理过程中,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应当与承办部门保持密切联系,掌握进展动态,加强督办工作。各承办部门负责人要加强管理,确保按质、按量、按时完成办理任务。
第十五条 审查。各承办部门对建议、提案、审议意见的答复意见,应认真审查,严格把好质量关。属于承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承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鉴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阅;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协办部门应提出具体协办意见送主办部门,由主办部门负责人鉴署意见,分管院领导审阅后报办公室。
第十六条 答复。答复函由各部门承办人员撰写,部门负责人审批,办公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领导签发。
各部门报送答复函前,应征求有关代表、委员的意见,并加以合理吸收。
答复函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联系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按照逐条答复要求,实事求是进行答复;答复的用句要诚恳、谦逊,文字要通顺、精练、易懂。
第十七条 反馈。答复函经分管院领导签发后,由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寄送。答复意见应附《征求意见表》,以了解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的反映,便于改进办理工作。反馈的形式一般采取当面的形式并视情况由院领导或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带队面复代表、委员。
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代表、委员的反馈意见。
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不满意或有意见的,承办部门应继续办理和答复。
第十八条 总结。在办理工作结束后,承办部门应对建议、提案、审议意见逐件进行复查,总结经验;应及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总结与答复函、台帐等材料于办理工作结束后一周内一并报送办公室或联络工作职能部门。
第五章 办理要求
第十九条 建议、提案、审议意见的办理,应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落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凡能够解决的问题,应抓紧办理,认真解决落实;
(二)确属需要解决,但因条件限制暂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认真研究,积极创造条件,列入规划,逐步予以解决;
(三)对确实难以解决的问题,应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解释,取得代表、委员的理解。
第二十条 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办理工作应把注重实效、解决问题作为衡量办理质量的标准,坚持先协商,后答复,切实提高办理工作质量。
在办理过程中,尽量通过面商、座谈、走访、电话、传真等多种方式,特别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面商方式,加强与代表、委员的交流、联系和沟通,力求达成共识,以解决实际问题。
对于建议、提案、审议意见中提出的紧迫问题,应列为急件,限定时间,指定专人,及时办理。
对涉及正在审理的案件,可以邀请代表、委员旁听开庭审理或听证并做好释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一般应当在交办之日起2 个月内办结并答复有关代表、委员。协办部门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应于交办之日起1 个月内办结并向主办部门报送办理结果。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二条 对办理建议、提案、审议意见认真负责、解决问题效果明显且代表或委员给予较高评价的部门或承办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 办理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或其它相应纪律处分:
(一)对办理工作不重视,不明确责任制,不落实具体承办人员的;
(二)办理工作质量差,退回重办仍达不到要求,敷衍塞责,马虎了事,草率应付,代表、委员意见较大的;
(三)互相推诿,贻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超过规定办理时限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中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