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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工受伤要房主赔 无雇佣关系未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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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颜建江、龚甬钰  发布时间:2010-07-14 22:41:08 打印 字号: | |

 

房主将装修中的水电等项目发包出去,承包人喊来了电工施工电工不慎受伤,却坚持要房主一人赔偿。近日,滨湖法院审结了该案。

2009年7月16日,房主蔡某将自家新房中的水电、木工等项目包给了杨某,双方定了报酬。杨某随后喊来了包括电工张某在内的施工人员进行施工。10月3日上午,张某在房屋内进行排线作业时,从木梯上摔倒,造成右手腕部骨折,医药费就花掉了15000余元。张某认为,杨某只是介绍人,自己与蔡某间是雇佣关系,只要蔡某一人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蔡某与杨某构成承揽关系,张某是杨某雇佣进行施工,蔡某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本案系家庭一般装修,张本身持有高压作业、电工作业资质证书,故蔡作为定作人在本案中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张要求蔡赔偿的请求不能成立。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点评】

本案中有两种法律关系:蔡某与杨某构成承揽关系,杨某与张某形成雇佣关系。根据法律规定,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应当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张某坚持蔡某一人承担赔偿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来源: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颜建江、龚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