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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日报:庭审过程中严重扰乱法庭秩序 两旁听人员依法受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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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19 11:28:42 打印 字号: | |

 

     

      7月15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依法驳回申请复议人丁某某、袁某某提出的复议申请,维持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决定。


  7月6日下午,滨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沈某某妨害公务一案。庭审开始前,书记员宣布了法庭纪律。开庭后,审判长再次强调法庭纪律。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丁某某突然在法庭内站起来大声喊叫,并鼓动其他旁听人员鼓掌。值庭法警上前制止,将丁某某带离法庭。旁听人员袁某某在旁听过程中多次发出笑声喧哗,值庭法警上前警告。此后,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再次大笑喧哗,值庭法警再次上前警告,将其带离法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丁某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依法对袁某某作出罚款一千元的处罚。丁某某与袁某某不服,向市中院提出复议申请。市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复议人丁某某、袁某某在庭审过程中,公然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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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