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老太整理丈夫遗物时,无意间发现一张借条,于是数十次向债主讨债,可是债主称借款早已归还,无奈之下老太携两个女儿一起将债主告上法庭。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借贷纠纷案,因原告丈夫已过世八年,诉讼时效也早已过期,遂依法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翟老太今年61岁,是江阴某乡镇一位普通的农民,膝下有两个女儿,都已成家。2002年12月,翟大爷因胃癌去世,翟老太辛辛苦苦一个人将两个女儿培养长大直至出嫁。2007年,小女儿出嫁之前,翟老太在整理老伴遗物时发现一张借条,上面写明:1999年3月18日,同村邻居邹某因投资办厂所需向翟大爷借款36000元,并承诺于同年10月3日归还本息37600元。于是,翟老太拿着借条多次向邹某索要借款,但是邹某称钱早已归还给翟大爷,拒绝再支付。发现借条后的两年时间里,翟老太数十次上门讨债都无功而返,于是一纸诉状将邹某告上法庭,索要借款。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邹某称自己早于1999年10月7日从银行提取了3万现金,加上家中的7000余元一并还给了翟大爷,而且当时翟老太也在场,因当时没有找到借条,所以借条一直没有收回。法院通过调取银行相关取款记录,显示邹某企业的财务员确实于当天从账户上提取过3万现金,用途为税金,而且邹某还找来了财务员当证人。但原告翟老太则认为邹某办企业,从厂里账户取款很正常,与他还钱没有任何关联,而本案的证人是邹某的亲戚,证言不可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邹某并无直接的书面证据证明已经还清借款本息,且原告对其辩解也不予认可,虽然邹某有银行取款记录和证人出庭作证,但是上述证据均属间接证据,其证明力明显低于原告所持有的直接证据,即借条,所以法院对被告邹某已还清借款本息的辩解不予采信。
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当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根据借款双方当事人的约定,本案所涉债务的还款期限为1999年10月3日,诉讼时效则应于2001年10月3日时止,而翟大爷于2002年12月病故,故在翟大爷病逝前已经丧失对该债权的胜诉权。由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本案存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等情形,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