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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陕西省国土厅不得干扰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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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21 22:01:23 打印 字号: | |

 

      昨日,针对陕西省国土厅矿权纠纷案否定陕西两级法院判决一事,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对于法院的生效判决,行政部门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

孙军工称,在《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已经明确提到,有关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和相关的司法建议函后,应该采取相关的联动措施。相关部门不应当对生效的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包括司法建议函进行实体审查。如果对法院的判决有异议,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救济途径,不能够干扰生效判决的正常履行。(邢世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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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2010年07月21日 新京报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