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隔离栅缺口,进入到高速公路上捡垃圾的保洁员被撞伤,谁之过?日前,这起高速公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在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保洁员违章在高速公路行走,其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所以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件回放:公路保洁员晚上被撞,未穿工作服
郭某是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太湖服务区发包的物业公司聘用的保洁员。2009年10月13日晚上8点45分,她被高速公路上行驶的一辆私家车撞倒,车主赵某是浙江人。事故发生后,赵某当即将郭某送至医院。经鉴定,郭某为9级伤残。因赵某在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时未标明位置,郭某也讲不清楚当时在高速公路上步行动态,致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
2010年4月21日,郭某将肇事司机赵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西湖支公司、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0.7万余元。审理中,郭某撤回了对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的起诉。
郭某每天上班的时间是晚上7点至次日凌晨5点,事故发生时间正是上班时间,郭某当时没有穿工作服。肇事者赵某称,如果她身穿反光工作服,车祸也许能避免,而工作时间不穿可以辨识的工作服,过错在她。现年60岁的郭某则称,她的工作就是在高速公路上捡垃圾,一个钳子一个袋,每人包干一段,不规定在哪里捡,路段上哪里有垃圾就要捡。工作服有时候穿,有时候不穿。
法庭聚焦:到底谁来担责?
2010年7月9日,宜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形成的争议焦点是:走高速公路隔离栅缺口被撞,到底是行人的过错,肇事司机的过错,还是高速公路管理部门的过错?
被告赵某辩称:根据道交法规定,行人不能进入高速公路。原告郭某是成年人,应当知道横穿高速公路的危险。毫无疑问,她应负这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当庭反驳说,原告是高速公路服务区的工作人员,是允许到高速公路上去捡垃圾的,与一般行人不同。
至于保洁员郭某为何从隔离栅的缺口走,原告方以及原告出庭作证的同事都说,服务区在高速公路的另外一边,如果不从那个隔离栅的缺口走,要从下面的村子里绕,路程几乎是两倍,所以她们平时上班都从那里走。对此,江苏宁杭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曾作出说明,事发地附近有人行天桥,原告单位也要求员工上下班走天桥,原告应当走天桥,而不应当穿马路。此外,那不是“缺口”,高速公路在建设时就是用这个方式来建的,护栏的高度不足50厘米,即使要追究责任,高速公路也是没有责任的。
法院判决:保洁员承担主要过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各自过错的比例承担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违章上高速公路行走,其过错行为是造成本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某移动车辆变动现场却未标明位置,致事故成因无法查明。鉴于赵某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故赵某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审定,原告的损失为205148.37元。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110998元,在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中被告赵某承担30%即28245元,扣除已支付的979.7元,其还应支付原告27265.3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