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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口“家庭困难”破坏电力设备受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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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永祥、杜一  发布时间:2010-07-23 09:13:40 打印 字号: | |

 

    近日,锡山法院对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两被告羊某和王某,一个是文盲,一个只有小学学历,原本只想偷偷剪电缆线卖钱,但不知盗剪正在使用的电缆线并不同于平日里的小偷小摸,已经严重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已年近半百的被告人羊某,早在1994年就因犯抢夺罪、诈骗罪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一年七个月有期徒刑,直至2009年的10月27日刚刚刑满释放,谁知刚出狱不到一个月,羊某又再次触犯刑法,盗剪电缆线。在庭审过程中羊某一再声称自己家庭困难,母亲生病了,逼于无奈才想到犯罪,但如此频繁的违法行为,岂能因一句“家庭困难”就可解释?法院最终分别判处羊某、王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和两年。

【法官释法】

     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于行为人破坏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易于造成大面积用户停电,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还极易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影响公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我国《刑法》将盗剪电缆线等行为与普通盗窃犯罪区分开,单独设立了破坏电力设备罪,并规定了“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常态处罚标准和“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的特殊处罚标准,就是为了严厉打击此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

 

来源:锡山法院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