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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贴除名通告侵犯名誉权 进修学院向教师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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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宇明 庄莉莉  发布时间:2010-07-28 08:36:52 打印 字号: | |

 

小赵是学校的会计,2009522,上海某教育培训中心将与学校的合作费用20万元汇到小赵的个人信用卡上。没过几天,小赵就从信用卡上汇出10万余元到进修学院账上。

 

200973,学校向小赵发出一份书面材料,上面载明:“赵老师,鉴于你担任学校会计工作期间,多次出现挪用学校公款嫌疑,并不接受批评,顶撞领导,经校领导研究决定:一,配合学校清查账目,立即退回挪用款项。二、写出深刻检查,向校领导赔礼道歉。三、停止工作,等候进一步调查处理。

 

十几天之后,小赵又收到一份除名通知书:“赵老师,由于你在担任会计工作期间,贪污挪用公款二十余万元,在学校于200973发出要求你退还挪用款项,交出账本及学校相关资料,停职反省,等候处理的通知后,半月以来不仅不接受教育警告,拒不退还贪污款项,仍然私自收取学生学费,带凶器来学校,扰乱了学校的正常工作秩序,为了维护学校的利益,保证学校正常的工作秩序,严肃校纪,从2009720日起,把小赵从学校除名,特此通告。限你在接到通知一日内,把学校公款、账本、学生毕业证书及学校相关资料交出,否则采取必要措施。”小赵听亲戚说学校将除名通告张贴在广告栏内,载明自己贪污挪用公款,一气之下将学校告上法庭。

 

小赵认为,自己是学校职工,学校为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关系,在学校的广告栏内张贴除名通告,称其贪污挪用公款20多万元,侵犯其名誉权,给其造成严重的精神创伤。请求判令学校立即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连续登报十天向其道歉以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学校则辩称,小赵是其会计,她在收到外单位汇付的20万元合作费用和部分学费后拒不上交,故作出除名决定,但是该决定只给了他本人,没有张贴在广告栏内。因此,其主观上没有侮辱、诽谤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行为,请求驳回小赵的诉讼请求。

 

北塘法院认为,200973的书面材料表明,学校只是认为小赵有挪用公款嫌疑。但是720发出除名通知书将其除名后,让员工将除名通告张贴在老师办公室的大门门背后,除名通知书和除名通告中涉及徐某贪污挪用公款20余万元的违法犯罪内容未经有关司法机关认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除名通知书和除名通告的内容含有贬低小赵人格之意,除名通知书仅向个人发出,是进修学院的内部管理行为,而除名通告在公开场所张贴、宣扬,该行为客观上降低了公众对小赵的评价,损害了其名誉,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赵要求学校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但是,赔礼道歉的形式和范围应学校实施侵权行为的形式和范围相同。由于学校仅在老师办公室的大门门背后进行张贴,小赵也未举证到老师办公室人数的多少,除名通告张贴的时间长短等给其造成严重精神创伤的证据,故学校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公开赔礼道歉足以弥补其所受伤害,对小赵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在全国性报纸连续登报十天,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