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键字:
  • 栏 目:
  • 高级搜索
您是第位访客
当前位置: 首页 > 首页滚动图
诉讼服务 历史与现实的必然选择
分享到:
  发布时间:2010-07-28 09:03:31 打印 字号: | |

 

李少平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人民司法事业取得长足进展,人民法院在解决利益纷争、整合社会秩序、实现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转型,社会治理方式的转变,各种社会矛盾易发多发,案件数量激增、涉诉信访居高不下,人民法院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任务空前繁重。“案结事不了”现象,严重影响着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司法理念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新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不能不说是人民法院提升司法能力的瓶颈。

  这些不适应具体表现为:一是司法理念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与当事人沟通交流不够,不重视释明权的行使,削弱了司法的亲和力和化解矛盾的功能;对当事人强调履行义务多,给予主动服务少;审判管理的透明度不强,案件信息告知不及时,查询不方便,直接影响当事人对审判是否公正的心理感受。二是工作机制设置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法院内部分工职责分散且相互交叉,常常因推诿扯皮增加了诉讼环节和成本,影响了法院的工作效率,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当事人负担,给当事人带来不便。三是便民服务功能与人民群众的需求不相适应。人民群众进入法院是为了参与诉讼、解决纠纷。所以,便民服务的本质含义应该是方便群众诉讼,方便群众彻底化解矛盾。承载这一功能的诉讼引导、风险评估、判后答疑等一些实质性便民措施尚不到位。四是审判作风和服务意识与人民群众需求不相适应。个别干警司法为民宗旨意识不牢,工作中方法简单,办事拖拉,缺乏应有的耐心和诚恳,影响了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如何消除这些不适应,切实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帮助当事人实现通过诉讼定分止争、化解矛盾的目的,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审判工作发展的难题?笔者认为:人民法院应该按照党的十七大确定的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目标,创新工作方法,搭建方便群众参与诉讼的司法平台,实现司法严肃性与司法便民性的有机衔接。换言之,就是将诉讼服务引入司法活动中,并成为司法工作的有机整体。

  诉讼服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选择。究其原因如下:

  诉讼服务理念是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必然要求。司法改革的重点之一是要解决法院工作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坚持公正效率主题,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减少拖延、降低成本,公正合理地解决纠纷,提升公众对司法的信赖。进一步整合法院内部、上下级法院之间,乃至法院和其他纠纷调解机构的力量,尽最大可能化解案多人少的矛盾,建立专门的高效率、低成本、多通道的诉讼服务机构,从而实现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从传统向现代、从单向服从到双向参与、从形式对抗到实质和谐的根本性转变,使法院工作不断展示出新的生机和活力。

  诉讼服务理念是社会转型期解决纠纷、促进和谐的现实需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急剧变动,矛盾冲突更加尖锐。这一形势迫切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手段妥善解决纠纷,使社会关系达到和谐。要实现这一价值目标,客观上要求法院必须承担起积极的社会责任,从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大局出发,发挥主观能动性,为当事人提供便利、亲切、和谐的纠纷解决渠道,缩小司法与民众的距离,搭建司法与民众的桥梁,使民众能够了解、信赖和亲近司法,使包括法院在内的各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共同推动社会和谐目标的实现。

  诉讼服务理念是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社会矛盾化解的重要途径。当前,我国社会呈现出经济成分和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文化思想形态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迫切需要推进社会管理改革创新,尤其是需要从单纯的管理向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转变。人民法院作为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同样也面临着由单纯的管理者向管理者与服务者结合的角色转变。人民法院的功能需要从原来的单纯解决纠纷向通过具体纠纷解决来引导、规范、教育公众、参与社会管理方向转化。不仅要通过审判活动打击和抑制犯罪分子及其犯罪活动,调节和平衡各种社会经济利益关系,而且还要通过能动司法,延伸审判职能,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等,来实现调控社会秩序、实施权利制约、规制社会生活的目的,从而契合变革时代社会管理创新的客观要求。

  诉讼服务理念是贯彻司法为民宗旨、满足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举措。当前,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强烈期待:不仅要求法院裁判公正,还要求诉讼过程的公开、便捷;不仅要求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还期待对司法活动的主动参与和监督;不仅要求提供实体上的司法保障,还要求提供良好的司法服务和环境。因此,法院迫切需要建立和健全科学、畅通、高效、简便、透明的诉讼服务机制,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能力,有效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有效降低群众的诉讼成本,缓解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在人民司法与人民群众之间搭建起感情沟通桥梁,增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作者系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wxfywcq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