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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法院郑东同志先进事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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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7-29 15:28:48 打印 字号: | |

郑东,男,197010月生,本科学历,中共党员,现任宜兴市人民法院副院长。该同志多年以来主要从事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工作中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宗旨,自觉增强中心意识和大局观念,实践中能正确处理好打击与保护、惩罚与教育、严肃执法与审判改革等多方面的关系,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能从维护社会和政治稳定的角度出发,努力追求刑事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坚持业务学习,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在从事和分管刑事审判工作过程中,该同志认识到刑事审判是一项专业审判工作,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此该同志始终坚持业务学习,注重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学习中对刑事法律知识不仅仅满足于表面了解,而是深入理解其精神内涵和立法原诣,以便正确领会、准确运用,对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能及时加以调查和研究,并撰写了《试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及诉讼》、《对放火行为主观罪过的考察》、《当前诈骗犯罪的新动向、成因及对策》等多篇调研文章,其撰写的刑事判决书在全省优秀法律文书评比中先后两次荣获三等奖。该同志具备较强的刑事审判业务能力,其承办的许多疑难复杂和新类型案件均质量过硬,效果明显。其驾驭庭审的一些技巧和方法也开拓了其他同志的思路,并为同志们所借鉴。该同志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了全省有重大影响的吴立红诈骗、敲诈勒索案,最终成功审结该案,取得了较好审判效果,其驾驭庭审的能力得到了上级领导的高度赞赏。工作中,该同志也先后获得过较多荣誉,曾被评为无锡市严打整治斗争先进工作者、江苏省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先进个人。

注重理念更新,确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该同志十分注重刑事司法理念的更新,在其带领下全院刑事审判人员通过集中学习、逐步灌输、实践指导等多种途径,引导全体刑事审判人员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过程中,逐步确立疑罪从无,定罪与量刑并重,轻轻重重的量刑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等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特别是在量刑理念上,逐步屏弃重刑主义的陈旧量刑观,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积极倡导轻缓,讲究均衡的现代量刑理念,使刑罚的整体功能和根本目的得到真正体现。

狠抓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案件质量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多年来,该同志始终将案件质量放在第一位,首先其本人作好表率,对案件质量严格把关,多年来其承办的案件无一件被改判或发回重审,同时他还要求全体同志要牢固树立质量意识,认真慎重地办好每一件案件,并先后通过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合议庭功能,加强监督指导、健全审批制度等举措严把案件质量关,多年来,该院所办的刑事案件质量均保持了较高水平,较好地体现了司法公正。

深化改革举措,不断创新工作。在狠抓案件质量的同时,该同志还带领全体同志积极推行审判改革,提高审判效率。一是强化专业审判,推行案件审理的简繁分流。二是积极落实“两个意见”的实施,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使部分案件的审理进度加快,效率提高。三是倡导量刑机制改革,通过实行判前的社区矫正可行性评估模式,进一步规范非监禁性刑罚的适用。四是率先对外地籍罪犯平等适用非监禁刑进行了探索和规范  

加强监督指导,把好法律文书的审核签发。为充分发挥院长的指导监督作用,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该同志都要及时了解掌握情况,对案件的重点、难点问题等均做到心中有数,在实际办案中也能与承办人员就案件的重点疑难问题进行商讨,加以指导和监督。坚持院庭长对法律文书的签发制度,所有法律文书均由院庭长按职权进行审核签发,每年少则四五百件,多则六七百件,每份法律文书都认真细致过堂,通过签发一方面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另一方面加强必要的指导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把好案件的最后一道质量关。宜兴法院刑事裁判文书的质量均得到了检察机关和上级法院他们的充分肯定。

廉洁自律,维护自身形象。该同志始终将廉政建设放在重要位置,自觉遵守各项禁令和制度,做到不该吃的不吃,不该拿的不拿,对办案中的一些说情、打招呼能坚持原则,正确对待,严格约束自身行为,切实维护自身形象。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