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工作期间受伤,单位车间被分割为三跨,张景在中间一跨车间受伤,向法院起诉使用东侧一跨车间的单位,因不存在劳动关系,张景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安徽来锡务工人员张景最近比较郁闷,2008年初,他被包工头陈强叫去雪浪某厂从事电焊工作,按日薪120元计酬。2009年10月,他在车间工作时,被邻近车间的技术公司员工小李行车时不慎砸伤。小李所在的技术公司与张景签订了赔偿协议,协议约定:张景在家休养治疗,医疗费用凭医院病历及发票到技术公司报销。技术公司按照张景日工资120元、护理费40元/日支付。技术公司已经支付张景营养费人民币一千元。张景伤情具备伤残鉴定条件,须与技术公司一同到司法鉴定机关进行鉴定,双方按照鉴定结论计算出赔偿总额,技术公司一次性全额付清。
张景考虑到伤残鉴定标准高于工伤,遂起诉技术公司试图确认劳动关系后,走工伤赔偿的途径。法院查明,车间共三跨,其中车间东侧一跨由技术公司使用。2008年7月,技术公司与雪浪厂签订租赁协议,由雪浪厂租赁技术公司车间中间一跨约1728平方米、三楼办公室400平方米及仓库3间,租赁期限为2008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0日,租赁费用为每年人民币33万。张景在车间中间一跨工作,事故发生地点亦在中间一跨。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景在车间中间一跨受伤,张景提供的赔偿协议仅能证明张景被技术公司的职工伤害,并不能以此证明与技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且张景不能提供与技术公司构成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据。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景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