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被告签名的借条,原以为官司肯定会赢,但最后竟输了官司。日前,江阴市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借款纠纷,鉴于借条的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法庭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7年,常州的林女士与江阴的陆先生认识,年底两人确立了恋爱关系并开始同居。2008年5月,本已谈婚论嫁的两人闹起了矛盾,陆先生不愿与林女士结婚并提出分手,遭到林女士的反对。此后,两人若即若离地继续同居。
2008年6月17日晚上,陆先生在酒店招待重要生意客户,当晚的23点35分,陆先生酒后在林女士提供的酒店结账单据背面上签字,该单据背面注明陆先生向林女士借款10万元。2009年7月,陆先生再次向林女士提出分手,双方为此发生争执。2009年10月20日,林女士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陆先生偿还其借款10万元。同年11月22日,林女士以陆先生同意继续相处为由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准许林女士撤诉。 因双方关系没有恢复,林女士于今年6月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审理中,陆先生辨称借据上的签名是林女士趁其酒醉骗其签的,借据内容是林女士后来添加形成。为证明所述事实,陆先生提供了林女士使用的手机于2009年10月11日至15日发出的骗取陆先生签名,而实际并未借款10万元的5条短信内容。林女士声称法院上次准许其撤诉的裁定已证实欠款客观、真实,被告提供的短信内容未经公证或法院依法保全,来源不合法,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法庭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林女士对陆先生提交的由其手机发出的信息并不否认,但陈述不是自己所为,因该手机属于林女士控制,林女士不能提供证据证实何人所为,应承担不利后果。且林女士对10万元借款的来源及付款地点、方式始终无法说清,法庭同时认定林女士2009年11月22日明确以陆先生同意继续相处而放弃诉讼请求为由申请撤诉,属于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法律行为,据此法庭判决驳回林女士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