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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制报】新型劳资纠纷让企业头疼 □一听批评就辞职 □“制造”工伤骗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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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10 23:36:41 打印 字号: | |


□赵正辉 王英 任璐
  

      无锡中院审判绩效表明,与2009年上半年同期相比,2010年上半年全市法院劳动争议案件新收案件同比下降21.8%,调撤率同比上升30.9%,这反映出无锡市劳资关系开始趋向良性发展。但五家全球知名企业人力资源部负责人纷纷反映,新型的劳资纠纷呈现出新特点。


  无锡小天鹅股份公司、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尼康光学仪器(中国)有限公司、夏普电子原器件(中国)有限公司和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均落户在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除一家企业500员工外,其余四家企业用工均人数超过6000人。近日,这五家全球知名企业应邀参加了由无锡中院和新区法院组织的构建和谐劳资关系研讨会。据介绍,近年来每月的用工流动率在5%至20%,也就是每个月大约有300人辞工和录入,对于大型企业这是一个正常的员工流动现象,然而,这背后却有着复杂的劳资纠纷。在这次研讨会上,法官会同仲裁员、工会干部现场释法,当场提供化解四类新纠纷的有效办法。随后,法官走进企业进行调解,缓解劳资纷争。
  

合同真假


  【显微镜】“被”签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


  2008年3月,李强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保安工作。3个月后,李强收到公司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当他研读完相关内容、翻到最后一页正打算签字时,猛然发现上面已经签署好了他的名字。李强向公司提出了口头异议,但事后也不了了之。李强在公司一直工作到今年2月,随后向南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来赔偿,给予双倍工资1.6万元。


  用人单位辩称,李强的劳动合同确实是单位代签的,主要原因是单位同时招录了几十个保安,逐一签字耗时费力,统一签字只是为了方便办理社保,并且单位也是根据该合同为李强办理了社保和缴纳了社保金。法院审理后认为,合同虽然系单位代签,但李强事后予以追认,并且合同双方实际按照该合同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而且用人单位代签的行为未损害李强的利益,因此驳回了李强的诉讼请求。


  【放大镜】由于一些大型企业是高离职率和高入职率,导致了人力资源部门为图省事而代员工签合同,殊不知这样容易引起法律纠纷。据市劳动仲裁院负责人介绍,部分打工者因为年龄不够或其他个人原因,在与工厂签劳动合同时使用的是别人的身份证或假身份证,有了问题就走人,不利于双方维权。此外,一些企业让员工把空白的劳动合同带回家,签好后再交回公司,但他们拿回去后让他人代签,这样的合同在认定上易出现争议。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是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保障,可以有效减少和防止劳动争议的发生,双方应本着诚信的原则订立合同。处理这样的劳动争议案件时,法院并不仅仅看签名的真伪,而是根据双方的利益和行为来综合判断。


  员工没有责任心


  【显微镜】“90后”不靠谱:“我妈都没管过我!”


  凌晨2点多的流水操作线上,一位“90后”女员工趴着睡觉。主管上前批评了她,她立即叫嚷起来:“我妈都没说过我,你凭什么说我!”主管教育她:“你来这里是工作的,不是像在家里一样玩的!”“90后”立刻把工作服一脱:“我不干了!”随即走人。


  据尚德公司人力资源部的经理介绍,当他听到这件事的汇报后,立刻批评了主管:“你怎么能批评她呢?你该哄哄她!凌晨2点一个女孩子跑出工厂要是出事了怎么办!”据经理介绍,很多年轻人奉行“我不高兴了,我就不干了”的观念,经常不打招呼就连续旷工好几天,让用人单位很担心他们的安危,工作不靠谱也颇让人事部门头疼。


  【放大镜】据了解,目前全市很多企业和工厂常会招聘一些“80后”“90后”,个别员工工作起来很随意,没有责任心,工作态度让人不敢恭维。一些员工还时不时就说自己“心情不好”,“好像得了抑郁症”,让公司提心吊胆,尤其是3个月试用期内往往有很高的员工流动率。通用电气人力资源部经理毕振杰说,他们会让员工事先做出健康声明,但年轻人为人处事上的不成熟,企业仍然只能摇头。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有自主选择权。对于不符合岗位要求的员工,用人单位可以不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正式期内的员工就不能轻易解约。建议企业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就明确注明解除劳动关系的几种情况,比如严重违纪,比如接受培训后仍然不能适应岗位要求等。另外,用人单位必须保留好相关证据,并且形成一定量的积累,才可以免除赔偿。


  钻法律空子


  【显微镜】为追求眼前利益不择手段


  不想干了怎么办,主动辞职?不,我旷工!据一家企业人力资源部的负责人说,他们企业中不少员工通常会以旷工方式离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员工旷工离职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而如果主动辞职,则拿不到补偿金。因此,员工不打任何招呼,直接旷工了事。曾有人用这样的歪招拿到钱后炫耀:“我拿到钱了!”这样的行为给企业管理带来很大的困惑。


  2008年,夏普公司一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骑着电动车被撞伤,事后认定为“工伤”,企业进行了赔偿。随后的2009年,一年之中该单位连续发生类似的“工伤”12起。人力资源部门了解到,原来背后竟有一些律师“挑讼”,他们鼓动员工用类似的方式从企业获得赔偿,获得赔偿后换一家公司再继续发生类似“工伤”交通事故。


  【放大镜】无锡市劳动仲裁院一负责人表示,类似情况并不鲜见。这些恶意行为会在其档案上留下污点,但目前相关跟踪体系不完善,不能对员工行为形成约束。由于个别员工钻空子,在律师的挑唆下与用人单位斗法,所以现在很多企业都呼吁“双保护”:既保护劳动者也保护用人单位。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开展了大量的“千名法官服务工程”活动,深入工业园区送法,教育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同时引导劳动者理性依法维权。


  【法官点评】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法规已经越来越完善。按照相关劳动法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违法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必须向员工支付赔偿金。员工愿意以旷工方式离职而不愿采用正常的辞职方式离职,说明法律规定存在明显的漏洞。高发的交通事故“工伤”,也给立法者带来深层次的思考,目前司法界正在探讨,今后交通事故可能不再被认定为工伤,企业将不用担责。


  不定时工时的观念差异


  【显微镜】工作时间没规律,观念上接受不了


  “与美国总公司的工作时间同步,叫什么时候上班就什么时候上班,上下班没有个规律,这一发达国家的做法在中国还难以接受。”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与会人员的观点得到企业管理人士的一致认可。


  “海归”研发人员周某2007就职于通用电气医疗系统(中国)有限公司,离职后对公司采用的“不定时工时”制起诉公司和行政机关,认为违反了国家的劳动法规和行政审秕权限,一方面要求经济补偿,另一方面要求确认行政机关批准公司采用“不定时工时”违法。


  【放大镜】据介绍,类似总公司在国外的外企,国内分公司的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必须参加总公司的会议、讨论和接受查询、召见等,工作时间与国外的总公司同步。一些时差较大的两个国家,如美国的总公司与中国的分公司,管理人员和研发人员工作时间“基本没有规律”,也只能采用“不定时工时”。


  【法官点评】“不定时工时”是我国《劳动法》特设的特殊条款,企业可以采用“不定时工时”,但必须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这也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道屏障。但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细则,明确规定采用“不定时工时”的补偿标准,这使企业和劳动者在发生相关纠纷时难以达成一致,并且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也存在标准难以把握的问题,只能进行自由裁量。目前,最好的办法是调解。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