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无锡8月18日电 今天,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依法对两起出售假发票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以有效打击制贩假发票的犯罪活动。被告人刘健、张春民因违法出售伪造发票,情节严重,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
2010年1月至3月期间,沭阳县人刘健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帮助他人将伪造的无锡市服务业定额发票从无锡送至宜兴,先后5次出售给他人,共计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2586份,发票面额计20万余元。
2010年3月至4月,安徽省太和县人张春民为获取非法利益,向他人购得假的无锡市服务业定额发票1990份,发票面额计24万余元,后将发票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1000元。
宜兴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人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帮助他人或向他人出售伪造的发票,情节严重,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应予惩处。
(吴杏萍 许卫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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