逛街途中遭遇横祸,不幸被天上掉下的装饰板砸中,头部和颈椎严重受伤。日前,北塘法院受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处商铺所有人赔偿所有损失,合计18万余元。
2009年4月20日,赵林约朋友一起逛街,途经某商业用房门口时,电话铃声响了,就让朋友先去前面的商店等他,没想到接这个电话竟给自己造成了无法挽回的伤害。因为谈得投入,没有注意到周围的情况,等到反映过来,从天而将的铝塑装饰板已经砸到了自己头上,当即流了很多血,脖子也动不了了。周围的群众帮忙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赵林送进了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近3万元,其中住院15天。经鉴定,赵林因外伤所致双上肢瘫痪,评定为八级伤残,综合其治疗经过及康复实际需要,认定误工期至评残之日前一日,营养期为4个月,护理期为4个月。
另查明,该商业用房的所有人为刘莉。赵林将刘莉告上了法庭,为证明其误工损失,提供了公司的劳动合同、误工证明、工资单和营业执照。
法院审理认为,建筑物所有人在享有排他物权的同时,不得妨碍公共安全,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刘莉所有的商业用房外墙面装潢的铝塑装饰板坠落,致使赵林头部及颈椎损伤,而刘莉并未举证自己没有过错,应当承担赵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故判决刘莉赔偿赵林18万余元。(文中所用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