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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年养育情 法院判决继子承担部分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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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陆芳芳 黄靓  发布时间:2010-08-23 00:19:59 打印 字号: | |

 

 

母亲再嫁又离婚,2年后继父提起赡养之诉,要求继子自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每月支付赡养费650元。近日,无锡南长区法院对这起纠纷作出一审判决,要求继子向继父每月支付赡养费150元。 

刘洋出生后不久父母就离异,跟随外祖父母一起在河南生活。7岁时母亲再嫁,将刘洋接到继父吴昊家生活。之后的6年,刘洋在这里度过了愉快的小学生活。从初中起,刘洋被外祖父母接回河南,一起居住直至结婚,婚后刘洋来到无锡打工。2008年母亲与继父离婚,刘洋遂将母亲接过来悉心照料。不料,继父两年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洋承担赡养义务。 

原告吴昊诉称,自再婚后便与刘洋一起生活,期间承担了生活费、教育费等所有所需费用,现他身体有病,生活困难,遂要求刘洋承担今后两年的赡养义务。被告刘洋辩称,自己只与继父共同生活6年,之后一直与祖父母生活,双方只是寄养关系,不存在抚养关系。且现在母亲已与继父离婚,自己不需承担任何赡养义务,吴昊应向亲生儿子索要赡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9年吴昊与某公司签订“离岗退养协议书”,约定离岗退养时间为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这期间该公司每月支付吴昊基本生活费550元。庭审中,吴昊提出每月需要伙食费、洗澡费、水电煤气费、烟酒费及医药费共计1500元,目前儿子每月只给其生活费400元。 

法院认为,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刘洋曾与吴昊共同生活过六年,应认定双方之间形成抚养关系。现吴昊以生活困难为由,要求刘洋给付赡养费,理由正当,应予支持。但考虑到吴昊的收入、生活必须花费的数额、吴昊对刘洋的实际抚养情况及吴昊尚有其他赡养义务人等,判决刘洋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间每月支付吴昊赡养费150元。(文中人物系化名)                                               

                                                     

来源: 无锡南长法院
责任编辑:陆芳芳 黄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