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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委托接收巨额汇款 竟被起诉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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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8-30 17:24:58 打印 字号: | |

 

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晨晓公司要求被告人宋忆南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20万元整的诉讼请求。

原告晨晓公司欲与宋忆南的艾美商店长期合作,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本票作为预付款支付给该商店,后该商店未与其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遂诉至法院,要求宋忆南立即归还预付款项。

被告宋忆南辩称,艾美商店与晨晓公司其实并无业务往来。这事件的起因皆是由于案外人沈西青晨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觉借款,艾美商店实际上是受沈西青委托才接受了公司的汇票由于2004年时,沈西青曾向宋忆南开口借过35万元,通过此次接受汇款的行为,沈西青承诺宋忆南可扣除还款35万元,再将剩余的85万钱款汇至广州自己妹妹处。庭审中,沈西青作为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这一说法。被告宋忆南认为该人民币120万元是沈西青向晨晓公司所借,要求驳回晨晓公司要求其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之后的庭审中,宋忆南提供了证人艾美商店会计到庭作证,证实被告陈述内容属实。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晨晓公司要求宋忆南返还预付货款,但始终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业务往来的依据,也未对业务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故公司认为120万元系预付货款的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而被告宋忆南所作的陈述,有相应证据佐证,晨晓公司认为存在不当得利,要求宋忆南返还该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