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市南长区法院审结了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判决驳回原告晨晓公司要求被告人宋忆南返还预付货款人民币120万元整的诉讼请求。
原告晨晓公司称因其欲与宋忆南的艾美商店长期合作,遂将人民币120万元的银行本票作为预付款支付给该商店,后该商店并未与其发生任何业务往来,遂诉至法院,要求宋忆南立即归还预付款项。
被告宋忆南辩称,艾美商店与晨晓公司其实并无业务往来。这事件的起因皆是由于案外人沈西青向晨晓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觉借款,艾美商店实际上是受沈西青委托才接受了该公司的汇票。由于2004年时,沈西青曾向宋忆南开口借过35万元,通过此次接受汇款的行为,沈西青承诺宋忆南可扣除还款35万元,再将剩余的85万钱款汇至广州自己妹妹处。庭审中,沈西青作为被告的证人出庭作证证实了这一说法。被告宋忆南认为该人民币120万元是沈西青向晨晓公司所借,要求驳回晨晓公司要求其归还货款的诉讼请求。之后的庭审中,宋忆南又提供了证人艾美商店会计到庭作证,证实被告陈述内容属实。最终,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经法院审理,认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应为:1、取得不当利益;2、造成他人损失;3、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本案中晨晓公司要求宋忆南返还预付货款,但始终未能提供双方存在业务往来的依据,也未对业务情况进行合理解释,故该公司认为120万元系预付货款的事实缺乏相应证据。而被告宋忆南所作的陈述,均有相应证据佐证,故晨晓公司认为存在不当得利,要求宋忆南返还该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