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崇安法院采取四项措施,着力提高行政协调的质量和效果。
一是增加行政协调案件类型,从拆迁裁决、行政处罚扩大到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登记、房屋登记、行政赔偿、土地征用等八种类型的行政案件,加大协调解决行政案件数量。
二是用活行政协调手段。坚持"两个维护"的原则,把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有机结合起来,找准案件协调的最佳契合点,通过庭审前抓和解,庭审后抓撤诉的方式,加大释法析理力度和扩大人民陪审员的协调作用,最大限度地消除各方对立情绪,营造相互理解的协调氛围,使争议得到和谐处理,真正实现"案结事了"。
三是强化行政协调责任。注重转变行政审判中"硬判硬裁"观念,将行政协调定位于与裁判同等重要的地位,严格行政协调自愿合法的原则,一般行政案件首先由承办人主持协调,协调不通的,由庭长再次主持协调,尽量做到协调解决。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由院长参与协调,分管副院长直接协调,既争取妥善处理案件,也为协调工作的开展起到了良好的示范指导作用。
四是进一步推动司法与行政机关的良好互动。该院在日常审理工作中,注重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联系,及时宣传新的法律法规,帮助行政机关强化执法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促进行政协调工作有效开展。如今年以来,该院选派行政审判法官为市房管局相关执法人员就房屋行政登记问题进行授课培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