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而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各种执行措施并不适用于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此,这类案件的执行具有较大困难。
近三年来,无锡市崇安法院执行局在执行探视权案件过程中,没有单纯依赖且强制措施的运用,而是积极探索人性化的执行方式,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利于亲情的维系。该院执行局探索、总结了四点经验做法。
一是重视法律宣传、情绪疏导和思想教育。首先,注重宣传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让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清楚探视子女是离婚后父母的一种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其次,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使得当事人认识到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导致有些孩子出现自私、胆小、怪僻、冷漠的性格特征,探视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对于不履行协助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执行人员也做大量的思想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在遇到双方矛盾较深无法化解时,可以动员双方当事人的父母、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配合人民法院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
二是寻求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协助案件的执行。执行探视权的案件中,往往父母双方矛盾较深,可以考虑在探视权受阻情况下由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望。可以将妇联、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父或母所在单位以及青少年权益保护部门作为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的协助单位,让他们经常性做好孩子父母教育工作,可以避免给孩子幼小的心灵带来更大创伤。在双方就探视孩子的问题达成共识以后,还可以由街道办、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派出所等单位组织办理具体的探视协助工作,避免了当事人每次探视都要寻求法院协助。
三是重视执行强制措施的运用,但不依靠强制措施。探视权应该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当事人行使探视权的被执行人,也可以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如训诫、罚款、拘留等;同时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利益,运用强制措施应当慎之又慎。
四是适当考虑未成年子女的意见,作为是否执行探视权的参考。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出现子女不愿意被探视的情况。出现这种情况时,要根据子女的行为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被探视的理由,分析子女能否单独作出拒绝被探视的意思表示。一般情况下,子女在14周岁以上的,以子女的意见为主要依据;子女在14周岁以下时则须鉴别其拒绝探视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成年人因为社会阅历、生活经验的局限,其决定必然具有相当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同时,处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可能出于报复、仇视等心理作用而教唆孩子拒绝另一方的探视,所以在执行过程中,不应简单地以未成年人的意见作为唯一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