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阴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受伤赔偿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及江苏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刘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6万余元。
2009年4月20日,王某从江苏某建设公司分包了某菜场改造工程。一向以瓦工活为生计的建筑工人刘某得知后,遂要求王某让其加入施工队。因王某没有建筑工程资质,也没有一支稳定的施工队伍,于是雇佣了刘某等几人加以作业。菜场改造工程进行的十分顺利,并于09年5月31日前完工,王某也依约将应付于刘某等人的工资结清。事情到此似乎已顺利结束。
2009年6月22日,王某再次临时雇佣刘某等人前往该菜场对其大梁进行粉刷,在施工过程中因其他工人在移动脚手架时未注意,致刘某从脚手架上摔下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在住院期间,王某支付了刘某的全部医疗费,并支付刘某营养费2500元。事后,刘某找王某及建筑公司协调此事,要求工伤赔偿,而王某及建筑公司相互推诿,其中建筑公司认为他公司与王某之间的分包工程已于09年5月31日前完工,原告受伤与他公司无关,因此始终不肯对其进行赔偿,于是刘某一纸诉状诉至江阴法院,要求被告王某及江苏某建设公司连带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某认可刘某是其雇员,故刘某与王某之间的雇佣关系成立。刘某受伤前,从事的某菜场大梁粉刷,是王某承包工程的一部分,而王某没有泥瓦工的建筑资质,因此江苏某建设公司将瓦工工程发包给其施工,其应当与王某对刘某的损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