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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车撞栏离开现场遭拒赔 职员代签免责条款保险公司赔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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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马毅萍 徐贞  发布时间:2010-09-12 20:22:57 打印 字号: | |

驾驶员驾车撞击栏杆后离开事故现场,保险公司依据免赔条款拒赔车损,车主诉诸法院索赔能获支持么?近日,江苏无锡滨湖法院一审审结了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险理赔款和施救费合计近5万元。

2009年10月7日,赵先生向其朋友李先生借用了一辆小轿车出行。深夜23时许,其在滨湖区山水东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宝界桥南侧时,撞击道路右侧栏杆,造成车辆损坏。事发后,交警迅速赶到事故现场勘察。奇怪的是,赵先生居然不见了踪影。交警查询车牌后调取档案与车主李先生取得了联系,后李先生向保险公司报了案。

10月9日,交警部门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认定赵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并注明事发后其离开了事故现场。12月,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后向李先生发出了拒赔通知,认为肇事司机事发后不在事故现场,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对该起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予以拒赔。李先生则认为,朋友张先生离开现场是为了向路人借用手机拨打求助电话,不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情形。

经法庭审理查明,2009年2月,李先生为其名下的小轿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险期间自2009年2月10日0时起至2010年2月9日24止。双方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条款有如下约定:

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第五条约定:“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

同时,在保险公司“投保人声明”一栏中写明,保险人已经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投保人作了明确说明,并有李先生的签名。但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先生否认该签名为其所签,并认为保险公司并未就免责条款向其作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也向法院确认,该签名不是由李先生本人所签,而是由其工作人员代签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须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对免责条款的内容对李先生进行明确说明,未作明确说明的不产生法律效力。本案中李先生否认保险公司已就相关免责条款对其进行明确说明,保险公司也确认投保单上“投保人声明”一栏“李先生”签名是其工作人员所签,故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事故发生后赵先生虽离开事故现场,但并未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导致公安机关无法查证的情形,公安机关也未认定赵先生系交通肇事逃逸。综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

【法官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本案驾驶员离开现场的情形原属于保险公司免赔的范围,但因其职员代签了投保单,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已履行了法定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对李先生不产生效力。与此同时,近年来在业务指标考核等压力下,银行业和保险业在办理银行卡业务、保险业务时,均出现过业务员代签合同的情形,这种代签行为的法律性质和后果也是不同的。办理银行卡的合同即便不是办卡人本人签名,因事后办卡人实际收到银行卡并消费,仍可推定其知晓和认可办卡及消费的事实。但保险合同尤其是投保单的代签行为,则会成为区分保险公司是否履行了说明义务,进而成为是否能够免除赔偿责任的关键。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马毅萍 徐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