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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绝调解“和稀泥”现象 滨湖法院调解促和谐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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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春照、龚甬钰  发布时间:2010-09-16 08:26:27 打印 字号: | |

    

滨湖法院树立以调解促和谐的理念,不断强化民事调解工作,调解结案件率为44.09%。不仅减轻了当事人讼累,提高了诉讼效率,而且有力促进了信访工作的良性发展,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双赢。

一、坚持以调解促和谐,着重把握三个环节。注重结合案件特点和实际,紧抓有利因素,因势利导,从三个重点环节入手,提高案件调解率。一是案件类型环节。紧紧抓住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家庭婚姻、劳动争议、民间借贷等常见案件和群体性、矛盾易激化案件,分析其特点和规律,找出提高调解率的有效途径。二是人民法庭环节。充分发挥人民法庭熟悉基层情况、直接面向群众的优势,善调多调、少判慎判,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维护一方平安。三是人民调解环节。加强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的衔接工作,对农村宅基地、相邻关系等纠纷案件,在自愿原则下,积极引导当事人先行人民调解,并适时派员指导调解,努力实现非诉调解与诉讼调解衔接的顺畅高效。

二、讲究调解方式方法,着力提高三项能力。及时总结调解方式方法,结合审判实践,不断提高审判人员的三项能力。一是善于把握当事人真实诉求的能力。要求法官通过多种途径了解纠纷产生的背景和成因,找准矛盾的焦点,并通过揣摩当事人的言行,发现其真实诉愿,找到调解的切入点和突破口。二是善于灵活运用调解方法的能力。要求法官针对不同的案件类型,因案、因人、因时而宜地运用一些辅助类调解方法。如对于婚姻家庭纠纷,主要运用情感类方法,削减双方对立情绪,为调解创造条件;对于侵权、合同等债务纠纷案件,主要运用 “利益平衡法”等经济类方法,引导当事人达成调解。三是善于赢得当事人信任的能力。从提高法官的个人修养入手,通过法官言行感染当事人,法官以通俗易懂的方式正确阐释法条以及法条的立法理由,以扎实的法律功底使当事人信服,杜绝调解“和稀泥”现象。

三、注重协调持续发展,正确处理两大关系。既充分发挥调解“快捷、灵活、经济、便民、止争”的优点,又不强求调解或依赖于调解,着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调解与判决的关系。着力防止法官不愿调解和过于依赖调解的极端,通过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让当事人深切感受到司法的亲和力和严肃性,促进法院工作的整体和长远发展。二是调解与履行的关系。要求法官在调解时兼顾到履行问题。保证调解质量。 

     

来源: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春照、龚甬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