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15日16时20分,位于无锡某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5号的恒良公司厂房突发大火,凶猛的火势迅速殃及该厂区内的3家租赁户。火势不久便被控制,但包括昌达家具公司在内的3厂家却损失惨重。
2005年10月8日,艾利思轴承公司与恒良公司签订《关于房屋租赁有关协议书》,明确无锡某高新技术产业园B区5号由艾利思轴承公司转给恒良公司经营出租。不久后,恒良公司将一层楼房出租给畅达家具公司使用。
2006年2月25日,恒良公司与金莲建筑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协议,约定由金莲公司为恒良公司的双层车间与单层车间之间搭建雨棚工程,然双方未在合同中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
2007年7月,公安机关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火灾原因系金莲公司焊工薛耀割焊不慎,滴落的高温焊渣引燃下方堆放的海绵引起。同年10月,公安机关出具火灾事故责任书,认定薛耀无电焊工操作证,违章电焊直接导致火灾的发生,负直接责任;邓明作为金莲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未能依法审查单位委派外出的电焊作业人员薛耀的电焊工操作证,未督促薛耀办理动火审批手续并采取相应的电焊作业防护措施,负直接领导责任。
经长时间协商无果,畅达家具公司于2009年2月向无锡南长区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之诉,要求艾利思轴承公司、恒良公司、金莲建筑公司共同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105万元。
畅达家具公司诉称,火灾的发生是由于金莲建筑公司的无证焊工违章电焊造成的,故金莲建筑公司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恒良公司在明知施工现场下方堆放着海绵等易燃物品的情况下,既不事先审验电焊工操作证,也不派人进行现场监护,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其行为是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艾利思轴承公司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至今未取得建造该房屋的合法手续,也未就该房屋向公安消防机关申报消防验收,因此也因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艾利思轴承公司、恒良公司辩称,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依法应当由施工单位金莲建筑公司负责;而且畅达家具公司作为重点消防企业,未进行消防安全申报,将易燃物品堆放于仓库内,严重违反企业消防安全规定,对火灾的扩大负直接责任。
法院认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可以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本案中恒良公司厂房发生的火灾事故,主要原因是施工方金莲建筑公司电焊作业人员违章电焊所致,故金莲建筑公司应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恒良公司在与金莲建筑公司签订施工协议时,双方未明确各方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恒良公司未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应承担20%的民事赔偿责任。火灾的发生,与出租房屋本身无直接关联,艾利思轴承公司将房屋交给恒良公司经营出租并不必然导致火灾发生,因此艾利思轴承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金莲建筑公司赔偿82万,恒良公司赔偿16万元。(文中均系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