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车接女儿回家,却不小心跌入正在施工处的窨井盖造成轻伤,康复后将施工单位告上法庭,以未设明显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为名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在北塘法院的调解下,施工单位主动承担2.5万元的费用。
2010年1月晚,范某开着电动自行车接补习班下课的女儿回家,由于天气比较冷,范某显得有些匆忙。途中需沿盛岸路经过二泉花园对面路段,由于道路改建的需要,有公司正在这一路段施工,路两旁的路灯也没有打开,范某只能凭着电动自行车车前灯的一点微弱的光辩认着路面的情况。不好,前面有个坑,紧急刹车也来不及了,范某跌入一未盖井盖的窨井内,一下子摔晕了过去。幸亏有好心人将她救起,并通知了家属过来,将她送往医院治疗,范某经医生诊断为轻型颅脑伤、下唇贯通伤、右上颌中切牙断裂。
起先,范某只是怪自己倒霉,怎么晚上开车居然会跌入未盖井盖的窨井内,还摔得这么惨。后来经人指点,她认为负责施工的某公司对这起事故应当负责,因为某公司在施工的时候未实施封闭式施工,且在施工路面上未设置明显标志、未采取足够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在施工过程中打开窨井后未及时盖上井盖,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于是她一纸诉状将某公司告上了法庭。某公司觉得范某开车带人进入施工路段,是自己不小心跌进窨井里,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出于解决问题的考虑,愿意与范某协商。
该案在北塘法院的精心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范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后续治疗费等各项费用2.5万元了结纠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