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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司法建议 崇安法院推行保险大调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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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0-09-20 09:10:41 打印 字号: | |

 

崇安法院针对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连年激增之势,从维护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出发,为节约司法资源又好又快结案,积极推行保险大调解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

 

坚持公平公正,树立调解原则

 

主观上树立大局意识。该院纠正“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保护弱势群体??被保险人”的不合理意识,充分认识到保险公司作为盈利性营业机构,其终极目标是追求利润,因此,如果在个案中刻意倾向被保险人,短期看是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了弱势群体。但实际上保险公司不会任由成本增加,其盈利本质决定其必将增加的成本转嫁到其他保户身上,即保险公司会通过提高保险费率的形式来维持自己的企业利润,因此,过分保护小部分被保险人的利益会导致更大部分保户的利益减损,从大局看是一种不和谐因素。该院要求审判员严格按条款约定和法律规定主持调解,不要有主观倾向,从长远上确保双方利益平衡。

客观上践行公平公正。在个案的调解中,该院要求认真分析保险条款的约定和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偏不倚,公平的主持调解工作。有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会钻法律空子来获取更多的理赔额,对于这种情况必须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发现骗保线索及时汇报,一旦收集到证据立即移送公安,绝不纵容骗保情况的发生。对于保险公司不合理之处及时发出司法建议督促其改正。正是这样的思想理念和公平公正的实际行动,使双方当事人尤其是保险公司对法院产生了充分的信任,摆脱了法院对被保险人“偏心”的担忧,调解工作也就顺利开展了。

 

 

立足解释答疑,铺好调解基石

 

判后答疑,澄清法理。保险合同纠纷类型多样,情况纷繁复杂,同时《保险法》的规定过于原则,最高院又未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上级法院也未形成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当事人往往各抒己见,保险纠纷的审理工作非常困难。该院要求对判决案件一律进行判后答疑,将保险法理、逻辑心证和法律适用进行详尽的阐述,这一工作使当事人特别是保险公司对条款的理解、法律的规定与适用都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从而慢慢减少了保险公司与法院的认识分歧,最终在很多问题上使各大保险公司、各法院之间形成了统一的认识和处理结果。这样的统一为之后的调解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遇到同类问题时,保险公司大都能够按照我院的判决先例主动进行调解。

以案说法,举例调解。该院要求对保险合同案件进行大致的分类,对医药费中自费药不赔,车辆转让未进行批改,免责条款明确告知问题,对肇事逃逸的理解不同等引发的各类纠纷建立相应的案例库,当调解某一案件时,找出该类案例库中的数个案例,以案说法,阐明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如果一两个案例还不能说服当事人的话,举出三四个案例时,当事人一般都能信服,表示同意调解,并能接受与案例中处理结果相类似的调解方案。

 

擅用司法建议,解放调解思想

 

建议保险公司完善理赔机制。保险公司是一级法人单位,内部具有系统的管理机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如赔款达到一定金额必须经上级单位审批,不正常赔偿必须落实到具体责任人,因此诉讼代理人要调解一起案件,必须作详细的工作报告阐述调解结果的合理性,如报告不通过则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反,法院的判决无须任何人负责。因此保险公司的诉讼代理人为明哲保身毫无例外地采取“只求判决,不愿调解”的应诉模式。这种制度直接导致保险合同判决结案率居高不下,为此,该院多次与各大保险公司负责人沟通,解放他们的管理思想,阐明调解与判决对保险公司产生的利弊关系,如对于某些既成案例的保险纠纷,代理人明知判决结果对公司不利,但因“调解多事”而一味坚持判决,这是一种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不正常现象,保险公司应及时更正不合理的理赔机制。这样的建议得到了各大保险公司的采纳,有很多代理人反映,现在公司负责人要求他们转变应诉理念,要求以调解为主。

监督保监会履行职责。该院根据实际情况向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要求他们规范各大保险公司的赔偿机制和内部管理制度,尊重法院的判决先例,积极配合法院进行调解。这一机制从思想上慢慢改变着整个保险行业,去年我们明显感觉到保险公司逐渐改变了应诉模式,能够主动积极参与调解。

 

及时总结经验,灵活调解策略

 

分类、分阶段调解。该院针对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大小、争议类型统一进行分类、分阶段调解,即对于争议较小案件进行庭前调解、要求在15天答辩期内组织双方进行一次调解;对于损失金额争议较大类案件进行庭中调解,在庭审查明案情的基础上主持调解工作;对于条款理解和法律适用有争议案件如庭中调解不成,要求在判决前再行组织一次调解。分类分阶段调解,不仅给调解工作创造了更多的时机,同时也迎合了大部分原告既好又快、省时省力解决纠纷的要求,尤其是对于那些急需理赔款的原告来说,15天内调解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社会效果非常好。

分人、分方法调解。随着保险合同纠纷日益普遍,被保险人通过电视、电台、报纸等多种渠道掌握的保险法律知识日益丰富,加上案件标的普遍较小,因此大部分原告亲自参加应诉。对于这类原告,主要采用“举例调解法”,举出相同或类似的案件,进行说服调解。对于保险公司,主要进行说理调解,分析法律关系,阐明法律适用原则,以理服人。针对不同的对象采用不同的方法,使调解工作更具针对性和灵活性,有效的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

责任编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