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车主徐先生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50万,但当他撞坏10根通信杆到财险公司理赔时却遭到了拒绝。近日,滨湖法院一审判决了该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立即支付徐先生理赔款75439元及评估费3700元。
2010年5月12日12时30分许(在保险期间内),徐先生驾驶一货车行驶至一村道时,车厢不小心碰断电线杆,致使6根通信电线杆、4根广电通信杆断裂及线路部分受损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徐先生承担全责。2010年5月25日,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组接受交警部门委托,就事故损失情况出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损失共计为75439元。后徐先生分别向相关受损单位给付相应赔偿款并支付了评估费3700元。
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至现场进行了勘察,但未出具损失的鉴定结论。因理赔不着,徐先生诉至法院。针对徐先生的诉请,保险公司则认为该起事故事实不清,如果货车是在车厢举重状态下,其按保险合同约定不予赔偿;如果是在正常状态下行驶应当不会碰到电线,除非是电线高度不够,所以相关设施所有人也应负相应的责任。保险公司认为价格鉴定部门鉴定的结论依据不足,法院应当调取鉴定部门的照片,由其逐一确认,才能确定相关损失。
法院认为,关于事故发生的原因,已由交警部门认定系车厢碰断电杆。保险公司称如果车辆处于举重状态导致事故,则其免责,但因其未提交免责的相关依据,对此法院不予采纳。
关于损失的认定,无锡市价格认证中心道路交通事故车损评估组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系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物价鉴定部门依据交通事故职权部门的委托而鉴定形成,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保险公司主张法院调取相关照片,交由其逐一确认才能确定相关损失,该抗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